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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通用1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卫生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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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保管、存放应符合相关制度规程。
(1)药剂科负责全院所有用药的采购和供应。采购药品应由药库保管员每月根据药品库存数量和使用情况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员严格按招标采购中标目录采购计划并上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后,由采购员按计划挂网采购;药品入库前质量管理员应按《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仔细验收,检查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2)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中止妊娠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登记制度,专柜加锁,帐物相符。
(3)不同剂型药品须严格分区放置,不同剂型区域或货柜(架)上应悬挂醒目标示;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驰剂及细胞毒化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门区域或专用药柜(架),并在该区域或该药柜(架)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一般按剂型分区存放的药品用绿底白字标示剂型,高危药品区用白底黑字并加黑框标明“高危药品”。
(4)对所有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落实近效期挂牌警示制度。各药房、药库及各病房在摆放堆码药品时,应将效期较近的药品放在易于拿取的外侧;每个月至少两次检查所有在库或在架药品的效期,各药房效期在三个月内的、库房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应挂“近效期”警示牌,并记录;库房内存货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应视药品使用情况安排退货事宜;各病房到期药品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
(5)落实《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药品报损率<3‰。药库、各药房每天两次查看库房内各处温显度表,并记录,如超出规定水平应及时运行除湿机或通风设备;病室也应保持药品存放区干燥、温度适宜,每天记录温湿度。药品存放区域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如因储存不当导致药品破损、变质、霉变、降效等情况,将对药品养护者进行处罚。
2、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各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力争准确率达100%,出门差错<0.01‰。
(1)配方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先查看患科别、姓名、年龄、临床诊断及核对医师签名,内容不全、表述不清、医师签名不可辩认及其它不规范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应退回;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2)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师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3)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专用处方制度,非专用处方不得调配,并与医师联系请其使用专用处方纸重新处方。
(4)落实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发现越级使用或超剂量使用的应暂停调配并及时与医师联系,必要时请医师双签字或请上级医师签字。
(5)发放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检查药品外观性状、标签,看有无变质,是否过效期;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6)审方、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
3、药师应及时向患者及医师提供准确的药物使用帮助,保障用药安全。
(1)门诊、急诊药房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应清晰、简要地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保证自己的语气、语调易于使患者或其家属接受。
(2)门诊药房常设药师一名,解答医师、患者及其家属用药咨询、提供药品信息。
(3)为弥补病区药房药师不能直接查看医师处方行使审方权的缺陷,病区临床药师应定期深入病房,查看患者病历和用药记录,一旦发现不合理用药,及时与临床医师沟通,修改用药方案,减少药疗损害;同时接受临床医师用药咨询、必要时参与制定药疗方案,保障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4)作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协助临床医师及时发现和上报药物不良反应,并将相关信息实时反馈至临床一线,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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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剂科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优质、高效、低价的采购原则进行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供应。其他科室不得擅自购入药品。
2、我院采购药品时,须通过重庆市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并按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议价制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议价流程》进行议价,保障采购药品的优质、低价。若需采购药品未在药品交易所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则在药品交易所备案之后,通过正规合法的商业公司进行线下购买。
3、药库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医院医疗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采购我院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采购计划经由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进行采购;需采购目录外药品时,申请科室根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药品临时采购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方可采购。
4、购进的.药品必须来自正规合法的生产、销售、配送企业,采购人员负责索要对方相关资质,并备案。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入账存档备查。
7、药品采购人员、库管人员需严格《药库采购人员职责》《药库库管人员职责》,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并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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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执行;
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五、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
六、负责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陈列、保管、养护、调配和临床药学工作;
七、负责搜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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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工作,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人员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工作。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
三、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人员应当保持在岗状态,并佩戴身份证明胸卡,胸卡上应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相关信息。
四、为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药品调配必须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操作。我们严格按照药品调配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以确保所发放的药品准确无误。
五、调配审核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七、对有药物禁忌、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八、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物包装药品。
九、调配审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十、特殊管理药品处方的调配审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方留存三年备查。
十一、经调配审核发给患者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按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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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秉承并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与法规,致力于依法使用药品,以确保患者在用药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合理、及时和便捷。
二、本单位秉持“质量第一”的理念,致力于药品质量管理。为此,我们组织本单位的员工认真学习和践行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以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同时,领导层也要承担起对本单位所使用药品质量的领导责任。
三、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签发药品质量管理文件;
四、定期召开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保证药剂科有效行使职权;
六、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保证职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七、重视患者意见和投诉的处理,负责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八、督促、检查各岗位履行质量职责,监督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十、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负责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的组织工作;
十二、研究、部署、检查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奖惩;
十三、其它药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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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购进人员在从事药品采购工作前,必须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合格才能开始工作。
三、坚持“按需进药,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的可靠性。
(1)采购药品应选择合法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 ,并建立合格供货单位档案;
(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
(3)为了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以验证其合法资格: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请确保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药剂科主任审核。
五、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采供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六、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药日期等项内容。
八、购进进口药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九、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十、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购进。
十二、药品购进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合理制定药品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医疗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或长期不用所造成的损失。
十三、药品购进人员应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估,以不断优化药品的种类构成,并提升药品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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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购进药品质量;
二、杜绝购进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购进的药品质量负责;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第一关;
四、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
五、负责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六、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七、负责索取供货单位合法证照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八、对购进药品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目;
九、了解供货单位的药品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十、自觉接受药剂科主任的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
十一、及时收集分析所购进药品及同类药品的质量及市场情况,为“择优选购”提供依据。
十一、其它药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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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陈列药品或库存药品保管养护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配备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品保管养护人员,药品保管养护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保管养护工作。
三、本文将始终秉持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致力于加强药品陈列或库存的保管养护工作,以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四、药剂科主任的职责是对药品的保管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他需要审核药品保管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保管养护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还需要监督和考核药品保管养护的情况。
五、保管养护人员需负责监测和调控药房或药库的温湿度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调整,以确保环境条件合适。通过对温湿度的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到是否需要进行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为了保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管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药房或药库的温湿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调节环境条件。
六、每月对陈列药品或每季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七、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八、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用表”。
九、建立保管养护设施设备档案,对各类养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三年。
十、对养护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使用,做好登记,及时报药剂科主任进行处理。
十一、定期汇总、分析保管养护工作信息,并报药剂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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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处方审核、配方、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等调配工作;
二、根据药品的性能或剂型,将药品分类陈列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们应该将药品与医疗器械分开陈列,以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次,内服药和外用药也需要分开陈列,以便患者能够迅速找到所需的药物。最后,一般药品和特殊药品也需要分开陈列,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在药品存放方面,我们需要注意根据药品的性能进行合理的处理。避光和防潮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药品。这样可以保持药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收到患者的反馈,我们应立即停止向患者提供这些药品,并立即报告给药剂科主任进行复验。这样可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并及时解决潜在的问题。以上是对于药品分类陈列和存放的建议和要求,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三、负责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四、请对处方进行审核,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所列药品,对存在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进行包装。发药给患者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谢谢!
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药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七、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八、拆零药品,调配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并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九、对调配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十二、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咨询患者对药品质量及服务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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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验收由验收员负责,验收员应经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验收工作。
三、验收员应根据购进合同、票据和药品标准,对到货药品逐批验收。
四、对于药品的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一般情况下,药品应在到货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而对于特殊管理药品和需冷藏药品来说,则需要在到货后的30分钟内完成验收工作。
五、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六、验收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或疫苗,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或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应有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4)中药饮片在验收时需要进行包装,并附上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个包装上都应该清楚标明品名、批号、生产企业以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需要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5)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位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验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七、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八、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柜),作好登记,报药剂科主任处理。
九、做好“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生产日期、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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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由临床医生根据医疗用药需求向药剂科提出用药建议,药剂科科长根据药房、药库药品适量及需求量制定进药计划,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管院长审核后,卫生院院长审批后由药剂科科长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分副管院长,再报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卫生院。
六、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七、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八、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院领导、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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