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6 16:12:03 制度 我要投稿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通用11篇)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装备管理,保持装备的良好性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目前各大队的现有装备配置实际,制定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装备是市区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用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摄影、摄像、录音器材等执法工具。

  第三条 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所有装备保证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和使用,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装备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市局办公室、执法协调处、监察室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同志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协调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执法装备管理相关规定,检查指导考核各执法大队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违反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大队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使用责任人、使用范围和管理使用规范。成立相应的执法装备管理组织,由一名大队领导分管,具体负责本大队执法装备的管理,并建立健全装备管理的台帐资料。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应选择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驾驶技术熟练、有驾驶证的城管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和保养;选择有一定技能、责任心强的城管人员使用、保管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器材。

  第三章执法车辆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学习交通法规、排查安全隐患、车况车容检查评比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建立执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所有执法中队每天都应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者、用途、大概经过路线、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情况,建立中队执法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第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落实使用、保养责任制,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车辆使用完毕应及时保养,做到车辆内外无积尘、无严重锈蚀、无油垢、无杂物,保持车容整洁。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未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执法车辆不得外借。机关、大队部调用执法车辆不得影响一线执法,并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做好登记备案。严禁用执法车辆办私事。各街道办事处为中队配置的执法车辆如街办使用,也须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城管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驾驶车辆。执法人员驾乘摩托车必须配戴统一的安全头盔。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新购置执法车辆前先报市局执法装备管理领导小组,尽可能使车型一致。市局适时组织市区执法队伍统一执法车辆的颜色、标记、标识。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大队应组织车辆统一停放,执法过程中临时停车应不影响交通;严禁非执法时间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周边。

  第四章通讯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通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各执法大队应建立通讯装备的登记、维护、使用和移交制度。

  第十五条 使用无线对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执法大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发,按市局规定的通信频道使用;明确使用代码,做到一机一代码,通讯联络时一律使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市局机关首位数为“1”、督查机动大队为“2”、直属大队为“3”。

  (二)对讲通话用语应文明、简洁、明了,尽可能缩短通话时间,严禁利用对讲机进行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通话。

  (三)市局城管110指挥中心负责对通话情况进行监听,发现问题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执法通讯装备,定期检查和保养通讯装备。执法队伍内部调整使用通讯装备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

  第五章办案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根据城管执法办案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配齐配足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逐步实现城管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信息化。

  第十八条 办案装备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管理使用办案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市局视情适时组织办案装备管理使用业务培训,各执法大队也应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

  第十九条 办案装备主要用于执法取证、案件管理、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办案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网络设备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六章 安全责任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各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和各中队队长为执法装备管理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执法装备保管和使用人具体负责执法装备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对执法队伍的督查考核。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市区城管执法装备的点验。

  第二十二条 市局督查机动大队受市局委托对各大队的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视情予以警示、锁车、带离现场处置,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局执法装备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或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相关执法大队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执法装备的有效、合理使用,结合青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办公室是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同时建立和实施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责任制和使用。做到及时登记,规范操作;用完后归还入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第四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五条 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保养、维护工作。

  第七条 执法车辆的年检、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条 执法车辆在日常使用、保养和维护中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一)遵守行车交通条例,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严禁公车私用,为此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出车前须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无病车、脏车上路的现象发生。

  (四)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第九条 为了更好地利用配备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设备为日常的执法工作服务,特制定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条 各类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在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要联系技术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做好电脑的防病毒装置,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各部门应及时将当日资料输入电脑,确保输入内容及时、正确。

  第十三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有效使用和保养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3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监察机构在本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工作机构和受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行政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九)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调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实施情况,包括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六)审查下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赔偿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发布单位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权范围的,责令发布单位限期修改;

  (三)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

  (四)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有申诉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诉;

  (九)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督促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过错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条被监督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二)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将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六)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

  (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管理相对人举报现场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第九条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下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单位提交申述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宣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5

  为培养员工热爱工作热情,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塑造好单位公众形象,执法大队人员做到遵守以下制度:

  一、纪律制度

  1、严禁在中午饮酒

  2、禁止一切违法乱记损公肥私、吃拿卡、要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扣除一月工资。

  二、考勤制度

  1、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或者早退(如有违反按局机关处罚制度严格执行)。

  2、因私事请假的,应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由分管局长以上领导批准方可,未请假按旷工论处。

  3、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三、卫生制度

  1、工作时间必须穿制服,保持仪容仪表干净整洁,如未按规定三次以上视为自愿调离执法大队。

  2、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自20xx年2月17日起艾才女、陈艳花、舒小燕、胡小艳按次序每人轮流负责一周卫生打扫,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四、学习制度

  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刻苦学习专业技术,努力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每个礼拜五下午集中进行学习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五、巡逻制度

  执法大队在县城规划区实行日常巡逻制度,要做到有建设行为论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为推动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内部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案卷等工作资料;

  (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办实际情况,每年的评议考核标准可适当调整。评议考核采取按项计分,累计得分的方法进行。

  按项计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累计得分,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被办、市政府、省防办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制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本办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7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权责明确,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结合宣汉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或单位,由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保障交通运输管理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圆满完成执法检查和办案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违法案件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认真处理、及时结案。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模范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清政廉洁,秉公办事的。

  (七)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晋升标准:

  凡具备受奖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受奖登记表》,经局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予以相应的奖励、晋升。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8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9

  一、为及时掌握全某地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某某纤检局和某地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进行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负责。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及时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研究意见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动态,应及时反馈给局长,由业务室提出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重大案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查处。

  六、本局实行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在全某地范围内有进一步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及时向全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油气管道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区油地校融合发展办公室以及委托的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三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防护方案的行政许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积极探索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申请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第八条执法活动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争议协调

  第十三条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执法监督机构与执法机构拟处理的意见不一致,由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审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篇11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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