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0-09-01 16:01:17 制度 我要投稿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专库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要求管理人员定期清点危险化学品,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3、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4、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5、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6、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7、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8、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9、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10、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大学校校园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部门(学院、研究院)、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中心(实验室、课题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卫处(安全办)会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申领与采购

  第六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报批、采购、储存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研究院(所)等部门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提前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由其统一采购,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各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须有专人负责。领取时,应由两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当面点清危险化学品的品名与数量。

  第九条:后勤部门需使用化学品(一般性杀虫剂类化学品),由后勤部门领导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申报与领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应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使用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教师不得善自离岗。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实验室管理处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保管。严禁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随意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各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对所使用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作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将消耗量和库存量情况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确保帐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未经保卫处(安全办)、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入校园。未经保卫处(安全办)批准,不得将学校任何场所出租、出借给校外单位,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加工、生产或经营等活动。

  第十九条:压缩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须根据气体介质的不同分别存放在单独房间内;严禁擅自更改压缩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戴好瓶帽。

  2、压缩气体钢瓶的存放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化学性质相抵触可能引发燃烧、爆炸的压缩气体钢瓶须分别存放;压缩气体钢瓶夏季防止曝晒;严禁用热源对压缩气体钢瓶加热。

  4、不得使用过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在使用中,发现各类压缩气体钢瓶有腐蚀或损伤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学生宿舍、公共活动场所、实验室及教学、科研、办公楼内,一律不准使用液化气。有特殊需要的,应报安全办公室批准。其他场所内使用液化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并对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和检查,确保用气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故的发展的同时报保卫处(安全办)和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三条:对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二十四条: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二十五条: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二十七条: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系、所)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安全办)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

  第二十九条: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管理:

  1、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必须单独保管,储存要设专柜,严格控制剧毒品的库存量,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存。

  2、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须二人在场,并互相监督,及时登记。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时,要按不同的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储存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药柜内,须有所存卡片帐;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

  5、剧毒品、制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标签(标示)应鲜明、醒目。

  第五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废弃物的处置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十一条:过期、破损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或实验等工作中产生的废料、废液、废渣等,不得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或放置室外存放。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或名称,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三十二条:学校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保卫处(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沪海大教字[2005]4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类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剧毒类化学品领取及发放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设备处、国资处、规建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设备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剧毒类化学试剂书面提交“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提交“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设备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按核准数量采购、发放。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四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技术物资供应科,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设备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设备处,尤其是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高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大学校内进行教学、科研、生产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本规定所指剧毒品是指国家GB58—93《剧毒物品品名表》所规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实验设备处、校产办、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负责对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校产办负责对校办企业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各学院、中心、企业、附属学校在职能部门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写出申购报告,实验室主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向职能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或校产业办申请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保卫处治安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要存放在装有防盗铁门、铁窗的房室里,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学校的剧毒品仓库要安装电话和报警探头,保证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项放存,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储室存放。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防盗防破坏设施,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有关人员到学校剧毒品仓库领取剧毒物品,必须有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各学院、中心教师在本院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同意,企业内生产人员领取剧毒品的须经厂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实验设备处或校产办同意,报校保卫处备案,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职能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学校在组织救援时由保卫处向南宁市公安、环保、卫生等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救援。

  第十四条:禁止校内任何人员私自购买、存储剧毒物品,所有教学、科研、生产所用剧毒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买、存储和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或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各存储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中心、企业要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估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校产业办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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