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0-08-27 09:38:17 制度 我要投稿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精选3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精选3篇)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中心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级管理。中心为一级,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科室为二级,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中心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科室,对该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参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0、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

  11、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三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第五条:违反消防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六)营业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第六条:因下列(一)至(七)款行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视火灾经济损失大小和火灾受伤人员的受伤人数及程度,学校对三级消防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并扣除其5,000元以下奖金。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

  (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

  (四)装修工程不报审,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五)过失行为。

  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

  (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工作履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六)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部门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扩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九)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无火灾单位、社区、村屯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十二)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考核工作。

  (十三)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工作总结。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

  (二)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之中,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逐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认真进行消防工作总结。

  (五)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定期组织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本部门下属单位的火灾隐患。

  (七)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十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

  (二)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三)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各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每年公布1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告诫。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问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得以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方式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告诫。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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