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时间:2023-05-05 12:34:04 羡仪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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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继承制度的重点知识解析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获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

  (一)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二)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如果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三)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财产所有人死亡,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四)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所有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

  (一)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财产的社会价值。

  (三)遗赠扶养协议,即依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死者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组织签订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组织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遗产转移方式,它体现了遗嘱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遗产转移方式。

  (四)非继承人接受遗产,即在死者生前,施惠或受惠于死者的非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情况。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有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四、继承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一)继承制度的本质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发展及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继承是基于人类的生活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对于继承制度的本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继承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群体时期,由于人们只能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积累,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根本不可能出现继承。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随着私有制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而私有制则是随着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人死亡后就不能再是财产的主体,继承是将死者的财产转移为他人所有的一项制度,因此,遗产继承只是死者生前原有的财产关系的延续,仅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更换,而不产生新的财产。

  3、继承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继承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作为法律制度,继承首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制、家庭和国家,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也就有不同的继承制度。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决定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法律上确认继承权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权的必然要求。同时,继承制度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继承制度也有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作用.

  4、继承制度受一定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同一生产方式下的不同国家的继承制度会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相一致的,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制度及充分发挥现阶段家庭职能起着重要作用。

  (二)继承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国家确立继承制度调整继承法律关系,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发挥家庭生产和消费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不仅有消费职能、养老育幼职能,还有一定的生产职能。生产包括人的再生产和物质资料的再生产。物质资料的消费大部分是通过家庭进行的。因此,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家庭职能,促进家庭成员互助协作、勤俭持家,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3、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在,赋予了公民把个人生前积累起来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遗留给自己的继承人的权利,这项制度可以使那些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不足,难以维持生活的老人、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残者获得生活资料,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病有所医,进而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4、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能够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增加劳动收入,为自己和家庭积累更多的物质财富,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勤俭节约,为社会主义积累财富。

  五、转继承的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六、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七、什么是遗产继承权?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八、遗产继承权顺序是什么?

  (一)没有立遗嘱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

  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

  2、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

  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

  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九、胎儿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十、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十一、代位继承

  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法律猫指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还在腹中的胎儿是具有合法的继承权的,如果胎儿死亡则其相应的继承部分由相应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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