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19 08:53:34 志升 制度 我要投稿

股东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东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股东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0篇)

  股东管理制度 1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

  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

  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

  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管理制度 2

  很多人咖啡馆股东众多,为了充分发挥出很多人的优势,根据管理的有效宽度,每10位股东成立一组,设立组长一名,考虑到很多人咖啡馆这一组织成员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

  很多人股东小组组长

  二、岗位设置说明:

  下属股东9人,经很多人咖啡馆股东提议或自荐,由董事会核准后予以设置,一个月对组长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组长,给予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的福利,若未通过考核的组长,取消其设置并重选组长。

  三、直接对口联络人:

  xx

  四、组长例会:

  每个月的第二个股东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请找代理人,并提前请假。

  五、组长的福利:

  根据店面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每月一次活动。

  六、岗位职责:

  职责概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员与很多人咖啡馆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激发组员积极性,协助咖啡馆的运营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馆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东组员。并了解各组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很多人股东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2、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

  3、遵守很多人咖啡馆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安排的各种会议。

  4、做好组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及时传达组员很多人咖啡馆最新动向,向很多人咖啡馆反馈组员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公司交办、提定的工作。

  七、组长工作的交接管理

  在组长不胜任或是组长时间上无法安排需要更换时,由组长提前一周向公司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天之内从储备组长中选出新组长进行交接工作。交接双方需到很多人咖啡馆进行,并有上级部门至少一名监交人见证,三人签署书面交接表。(交接表格的设计需经商讨后确定,大体包括交接股东的通信录信息,工作安排进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等)

  八、组长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组长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打分制度,对有工作有贡献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绩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虑更换组长,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兑换相应金额的很多人咖啡馆现金券等,绩效考核表附后:

  很多人咖啡馆组长绩效考核表

  被考核人考核时间:

  评分细则分值(总分100)

  1、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30分)

  2、与组员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情况(15分)

  3、为很多人咖啡馆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4、组织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协调组员并协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项目推广等活动(15分)

  考核人财务官公司董事会

  股东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护公司、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行为及义务

  第一节控制行为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依法对公司实施有效监督,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行使对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加强对其提名的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职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对同时在控股股东和公司任职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公司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公司建立独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独立运作,不得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职权进行不正当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应当审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人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应当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公正决策,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因直接或者间接为控股股东谋取利益导致公司、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节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向公司出售其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司控股股东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司购买的债券不得超过该次发行债券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者垫支工资、福利、广告等费用。

  第三节资本协助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监会依法责令其增加资本金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协调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资本金达到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风险状况,指导公司编制资本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促进公司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接受其控制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第四节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保密措施、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披露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交易公允性出具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不得违法使用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有关的、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向公司通报。

  第五节监管配合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了解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政策,根据中国保监会对公司的监管意见,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控股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反映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策略和发展战略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应当在转让期间与受让方和公司共同制定控制权交接计

  划,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稳定,维护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权交接计划应当对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的行为约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因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变更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控制权交接计划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应当包括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持股目的和持股情况,并应当逐级披露至享有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多次重大违规或者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公司股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以及《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集团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外资公司控股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股东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议等。

  2.股东有权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

  4.股东有义务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承担公司的亏损。

  5.股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股东会

  1.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有股东。

  四、股权转让

  1.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资格的股东或者第三方。

  2.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制度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股东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1.本公司股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股东管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股东。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b.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c.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息和红利;

  d.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股份;

  e.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出建议和质询;

  f.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g.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遵守公司章程;

  b.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c.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d.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a.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增减资本方案;

  d.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

  f.对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四、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管理制度 6

  一、总则

  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股东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进行投票表决。

  2.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等。

  3.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4.股东有义务按照其认购的股份金额支付股款。

  5.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

  三、股东会议

  1.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一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股东大会应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才能进行表决。

  3.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

  四、股权转让

  1.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但应遵守《公司法》和本制度的规定。

  2.股权转让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股东的责任

  1.股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2.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正常运营。

  3.股东应对其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制度的修改和解释

  1.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2.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股东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股东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3.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同等份额的出资;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四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股东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股东管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秩序,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准等。

  2.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4.股东有义务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5.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会

  1.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开始前30日通知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权转让

  1.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东的责任

  1.股东应当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利益。

  3.股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制度的修改和解释

  1.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2.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股东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股东。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股东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5.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1.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股东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股东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五、附则

  1.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修改,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3.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股东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股东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股东。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享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获取分红和赔偿等权利。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等权利。

  第六条股东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获取公司的分红。

  第七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九条股东有义务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向公司缴纳出资。

  第十条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由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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