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假国家规定

时间:2022-11-28 19:32: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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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婚假国家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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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婚假国家规定2017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产假 陪产假(护理假)
吉林 15天 原12天取消 158天(可延长至1年) 15天
重庆 15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可休至子女一周岁) 15天
北京 10天 原7天取消 128天(可增加1至3个月) 15天
海南 13天 原10天取消 188天 15天
河南 21-28天 原18天取消 98天+3个月 1个月
黑龙江 15-25天 原15天取消 180天 15天
福建 15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至180天 15天
陕西 3-1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至168天 15天(异地生活20天)
甘肃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天 20天(异地生活25天)
山西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天 15天
云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30天
内蒙古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
河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青海 15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贵州 13天 原10天取消 158天 15天
辽宁 10天 原7天取消 158天 15天
山东 3天 原14天取消 158天 7天
安徽 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异地生活20天)
宁夏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
四川 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20天
江西 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湖南 3天 原12天取消 158天 20天
广西 3天 原12天取消 148天 25天
江苏 13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
上海 10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10天
广东 3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
湖北 3天 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
天津 3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
浙江 3天 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

  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上,通过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产假等方面进行调整。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给予男方15日护理假。此《条例》将从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删除“鼓励晚婚、晚育”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条例》同时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婚假:13天 产假:188天

  《条例》中提到,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原条例晚婚假的规定。国家规定假期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记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条例》规定,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增加3个月,按每月30天,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在条例修改前,只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享受188天的产假。

  男方护理假方面,《条例》规定给予男方15日的护理假,取消现行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政策调整前,男方最多能休护理假10天。

  《条例》还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政策调整后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优扶政策不变

  根据《计划生育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并限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另外,《条例》还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继续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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