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时间:2024-04-15 19:09:51 玉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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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2018年4月21日正式发布。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八、术前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2.术前讨论的范围包括手术组讨论、医师团队讨论、病区内讨论和全科讨论。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本科室开展的各级手术术前讨论的范围并经医疗管理部门审定。全科讨论应当由科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患者手术涉及多学科或存在可能影响手术的合并症的,应当邀请相关科室参与讨论,或事先完成相关学科的会诊。

  3.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4.术前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疗管理部门和相关科室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本机构统一制定的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4.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十、查对制度

  (一)定义

  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的查对制度应当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相关方面。

  2.每项医疗行为都必须查对患者身份。应当至少使用两种身份查对方式,严禁将床号作为身份查对的标识。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仍需口语化查对。

  3.医疗器械、设施、药品、标本等查对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定义

  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

  2.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按照手术风险程度、复杂程度、难易程度和资源消耗不同,对手术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

  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一)定义

  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定义

  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住院和门急诊患者危急值报告具体管理流程和记录规范,确保危急值信息准确,传递及时,信息传递各环节无缝衔接且可追溯。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

  3.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

  4.外送的检验标本或检查项目存在危急值项目的,医院应当和相关机构协商危急值的通知方式,并建立可追溯的危急值报告流程,确保临床科室或患方能够及时接收危急值。

  5.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6.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制定临床危急值信息登记专册和模板,确保危急值信息报告全流程的人员、时间、内容等关键要素可追溯。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定义

  指在临床用血全过程中,对与临床用血相关的各项程序和环节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患者临床用血安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制定本机构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库存预警、临床合理用血等管理制度,完善临床用血申请、审核、监测、分析、评估、改进等管理制度、机制和具体流程。

  2.临床用血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用血申请、输血治疗知情同意、适应证判断、配血、取血发血、临床输血、输血中观察和输血后管理等环节,并全程记录,保障信息可追溯,健全临床合理用血评估与结果应用制度、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流程。

  3.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急救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急救治疗需要。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进行全流程系统性保障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4.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保护制度,使用患者诊疗信息应当遵循合法、依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出售或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患者诊疗信息使用权限和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为员工使用患者诊疗信息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因个人授权信息保管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

  7.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防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定期开展患者诊疗信息安全自查工作,建立患者诊疗信息系统安全事故责任管理、追溯机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患者诊疗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为切实履行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规范医护人员对重危病人抢救的医疗行为,防止不安全医疗责任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各种原因或疾病导致病人生命体征出现严重病态,威胁病人生命,或在治疗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外和并发症威胁病人生命安全的被视为危重病人。

  (二)危重病人就诊实行首诊负责,首诊医师和医疗部门必须负责病人的急救和生命体征的维持直至落实好专门医疗部门和医师进行诊疗为止。

  (三)危重病人抢救必须听从急救小组负责人或主管医师指挥,迅速将病人转入急救室和ICU进行救治,特别紧急设法转运的应就地抢救,召集急救车和医院急救小组赶赴抢救。

  (四)在医院内发生意外和严重并发症导致病人危重状态或重危病人抢救需行政特别支持的,除按第三条处置外,必须立即上报医务处直至院长。

  (五)危重病人的转送必须有主管医护人员或主持诊疗操作的医护人员陪同,根据病情由主管医师决定护送人员的医疗等级,请护士陪同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医嘱。无医嘱视为主管(治)亲自陪同。护士站必须做好协调工作。

  (六)各医疗部门必须组建抢救小组由科负责人亲自主持。各病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急救设备、药品制度,药剂科要保证任何时候都能提供充足的急救药品,辅助科室要保证急救检查设备的完好和随时应急并建立制度。

  (七)急诊科和ICU是医院处置危重病人的重要部门,必须保证急救床位和设备的应急使用和人员的紧急调用。科室要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医疗制度。

  (八)危重病人急救中全体医护人员应以抢救病人生命为第一,收到急救传呼6120,放下一切工作奔赴急救场所。为救命,主持抢救负责人有权力签署“特急急救”意见,先救治后付费,但此权限仅限首次。行使后应立即报告医疗行政和总值班,以后不付费诊治需请示医疗行政审批。

  (九)如违反以上条例视为责任事件,医院将进行严厉处罚,因此所引起的后果,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2、三级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不少于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周2—3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二)对重危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子、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病情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五)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危重病例,审查对新入院、疑难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副主任医师对新入院的一般病人在首次查房时应提及包括疾病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方案及治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四方面的内容,对疑难病例应提及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在鉴别诊断的意义及明确诊断的途径、措施和方法:对已发出“病危”通知的病人,应自当天起连续三天,每天进行查房,查房需提及当前的主要矛盾以及解决主要矛盾的途径、措施和方法。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的错误记录;了解病员的病情变化并征求他们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科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的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的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六)院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病员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3、会诊制度

  (一)凡遇到需会诊的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医师检诊病人,并做简要病史介绍。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二十四小时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让病员到专科检查。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叫随到,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及时到达会诊地点。

  (四)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传发有关单位,进行远程会诊。

  (七)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详细介绍病史。参加会诊医师要详细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会诊意见要认真组织实施。

  4、分级护理制度

  (一)目的

  分级护理指根据病人的病情,确定特级护理或一、二、三级护理,进行病情观察和治疗护理,并根据日常生活能力(ADL)评定给予基础护理。

  (二)适用范围

  1、特级护理

  (1)脏器功能衰竭(心、脑、肾、肝、呼衰)。

  (2)各种复杂的或新开展的大手术。

  (3)各种严重的创伤、烧伤,多脏器功能损伤。

  2、一级护理

  病情严重或病情不稳定需严密监测和观察者。

  3、二级护理

  病情基本稳定者。

  4、三级护理

  病情稳定者。

  (三)主要护理要求

  1、特别护理要求

  (1)专人护理或转入ICU。

  (2)根据病情监测生命体征、出人量。

  (3)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人的重要生理、心理反应。

  (4)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5)做好基础和专科护理,防止护理并发症。

  2、一级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根据医嘱和病情监测记录生命体征、出人量。

  (2)观察病人的生理、心理反应,了解心理需求,做好身心整体护理。

  (3)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4)做好与疾病有关的专科护理,防止护理并发症。

  (5)做好健康教育,协助或指导功能锻炼。

  3、二级护理要求

  (1)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及生理、心理反应,做好身心护理。

  (2)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3)做好健康教育,协助或指导功能锻炼,预防护理并发症。

  4、三级护理要求

  (l)准确执行医嘱,及时完成治疗。

  (2)了解病人病情,做好健康教育。

  (四)日常生活能力(ADL)的评定和护理要求

  护士应对病人进行ADL评定,并提供相应的护理。

  1、级别

  (1)一级:完全独立,各项活动能在正常时间内安全完成。生活可以自理不需要借助帮助。

  (2)二级:部分独立,在完成各项日常生活活动中,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并超过正常完成活动时间,动作不够安全。若提供必要的物品,生活可以自理。

  (3)三级:部分依赖,已尽最大努力仍不能独立完成日常活动。需要指导、监督或说服,协助生活护理和功能锻炼。

  (4)四级:完全依赖,完全需要帮助。需要协助被动活动,指导部分主动活动。

  2、护理质量标准

  (1)床铺平整、清洁、舒适、无碎屑、无尿渍、无血渍。

  (2)卧位舒适,符合病情和治疗要求。

  (3)口腔清洁,妥善处理口腔黏膜溃疡、出血等。

  (4)皮肤清洁、完整无破损,会阴、肛门清洁无异味,指、趾甲、须发等洁净。

  (5)满足进食的需求。

  (6)满足饮水、排泄的需求。

  (7)根据肢体功能,协助和指导适当的功能锻炼。

  5、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医师值班交接班及危重病人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任二线,副主任医师可参加第三线值班。

  2、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的交班,交班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

  3、医师下班前,应将新病人及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交班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记入交班簿。

  4、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时间情况补写病历。

  5、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6、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住院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7、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立即前往诊视。

  8、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得到休息时,过后酌情予以适当补休。

  9、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10、值班医师每晚9:30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

  (二)有关科室值班交接班制度

  1、药房、检验、放射、心电图室等科室的值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做好所用器械和仪器等交班工作并记入值班本。

  3、尽职尽责,完成班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4、如遇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科室,应向院总值班说明去向,以便寻找,避免影响工作。

  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入院后五日内不能确诊的,需进行科室内讨论;入院后八日内未能确诊的,需组织全院讨论。

  (二)疗效不满意病例的讨论:主要病情不能控制的,五日内完成科室内讨论;仍不能控制的,八日内完成全院讨论。

  (三)门诊病例讨论:凡是在我院就诊三次仍不能明确诊断的,要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讨论。

  (四)医技病例讨论:凡疑难病例,或发现结果明显异常,报告有疑问,要组织讨论,必要时复验,并由副主任医(技)师审核签发。

  (五)危重病例讨论:病危病重的病人要在24小时内完成科室内讨论;病情不能控制的要求提请医务处组织全院会诊,医务处组织在24小时内完成院级讨论。

  7、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处、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抢救房间要进行终末消毒。

  (六)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并及时办理各种签字手续,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处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后勤保障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8、术前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四、特类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科研项目手术,较大的毁损性手术,年龄75岁以上的病人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术前讨论要作详细记录,必须明确手术指征,制定手术方案、并发症的防范措施、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三)术前病历讨论过后必须要有本科室主任签名确认。

  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后一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解剖出结果后进行讨论,但不应迟于二周。

  (二)死亡病历讨论要作详细记录,包括入院经过、治疗经过、病情恶化原因、死亡病因、死亡时间等。死亡原因不明的要注明。

  (三)如死亡病历为传染病病历,要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院防保科、医务处,一类传染病还要上报院部领导。

  10、医疗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医院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

  (一)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2、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诊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留体腔内。

  (二)有关科室查对制度

  1、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2、血库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

  3、病理科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

  4、放射线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片号、部位及目的。

  (2)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科室。

  5、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剂量、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6、特检科室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7、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④查对姓名、年龄;

  ⑤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11、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12、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一、二类手术由分管的主治医师审批(主治医师不在时,由指定高年资住院医师审批)决定安排手术人员。

  (二)三、四类手术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审批并安排参加手术人员。

  (三)使用植入介入医疗器械需所在科室主任审批签字。

  (四)毁损性手术、重大特类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应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处登记、审查,业务院长批准。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对新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内容须包括该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防范措施等。

  第三、建立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使用植入介入医疗器械的由主刀医师谈话签字,使用支持、维护生命的植入介入医疗器械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处审批。毁损性手术、重大特类手术、新开展手术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处登记、审查,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新开展的每一项新技术、新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的支持。当新技术、新项目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条件成熟重新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第五、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网络直报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新开展技术开展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预测,一旦意外发生,应通过网络直报预警系统,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新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第七、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一、心电图

  (一)心电图“危急值”项目及范围

  1、心脏停博

  2、急性心肌缺血

  3、急性心肌损伤

  4、急性心肌梗死

  5、致命性心律失常

  (1)室性心动过速

  (2)多源性、RonT型室性早搏

  (3)大于2秒的心室停搏

  (4)频发性室性早搏并Q—T间期延长

  (5)预激伴快速房颤

  (6)心室率大于180次/分的心动过速

  (7)高度、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8)心室率小于45次/分的心动过缓

  (二)医学影像科“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

  1、中枢神经系统:

  (1)严重的颅内血肿、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急性期;

  (2)硬膜下/外血肿急性期;

  (3)脑疝、急性脑积水;

  (4)颅脑CT或MRI扫描诊断为颅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范围达到一个脑叶或全脑干范围或以上);

  (5)脑出血或脑梗塞复查CT或MRI,出血或梗塞程度加重,与近期片对比超过15%以上。

  2、严重骨关节创伤:

  (1)X线或CT检查诊断为脊柱骨折,脊柱长轴成角畸形、椎体粉碎性骨折压迫硬膜囊致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脊柱骨折伴脊柱长轴成角畸形;

  (2)多发肋骨骨折伴肺挫裂伤及或液气胸;

  (3)骨盆环骨折。

  3、呼吸系统:

  (1)气管、支气管异物;

  (2)气胸及液气胸,尤其是张力性气胸(压缩比例大于50%以上);

  (3)肺栓塞、肺梗死;

  (4)一侧肺不张;

  (5)急性肺水肿。

  4、循环系统:

  (1)心包填塞、纵膈摆动;

  (2)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3)心脏破裂;

  (4)纵膈血管破裂及出血;

  (5)急性肺栓塞;

  5、消化系统:

  (1)食道异物;

  (2)急性消化道穿孔、急性肠梗阻;

  (3)急性胆道梗阻;

  (4)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5)肝脾胰肾等腹腔脏器挫裂伤、出血;

  (6)肠套叠。

  6、颌面五官急症:

  (1)眼眶或眼球内异物;

  (2)眼球破裂、眼眶骨折;

  (3)颌面部、颅底骨折。

  7、超声发现:

  (1)急诊外伤见腹腔积液,疑似肝脏、脾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破裂出血的危重患者;

  (2)急性胆囊炎考虑胆囊化脓并急性穿孔的患者;

  (3)考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4)怀疑宫外孕破裂并腹腔内出血;

  (5)晚期妊娠出现羊水过少并胎儿呼吸、心率过快;

  (6)心脏普大并合并急性心衰;

  (7)大面积心肌坏死;

  (8)大量心包积液合并心包填塞。

  (三)病理科“危急值”项目及报告范围:

  1、病理检查结果是临床医师未能估计到的恶性病变。

  2、恶性肿瘤出现切缘阳性。

  3、常规切片诊断与冰冻切片诊断不一致。

  4、送检标本与送检单不符。

  5、快速病理特殊情况(如标本过大,取材过多,或多个冰冻标本同时送检等),报告时间超过30分钟时。

  6、对送检的冰冻标本有疑问或冰冻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符时。

  二、“危急值”报告流程

  (一)检验科“危急值”报告流程

  检验科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严格按照“危急值”报告流程执行:

  1、确认检查仪器、设备和检验过程是否正常,核查标本是否有错,操作是否正确,仪器传输是否有误。

  2、在确认临床及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核实标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位、诊断、检测项目等)。

  3、在确认检测系统正常情况下,立即复检,与质控标本同步测定,有必要时须重新采样。

  4、复检结果无误后,对于首次出现“危急值”的患者,操作者应及时与临床联系。1分钟内电话通知相应诊室或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同时报告本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5、检验者在报告单上注明“结果已复核”、“已电话通知”及接电话者的科室、病区和姓名。

  6、检验科按“危急值”登记要求在《检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患者姓名、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室、床号)、收样时间、出报告时间、检验结果(包括记录重复检测结果)、向临床报告时间、报告接收人员和检验人员姓名等。

  7、尽快将书面报告送达相应诊室或科室、病区,必要时应通知临床重新采样。

  8、必要时检验科应保留标本备查。

  (二)心电图室“危急值”报告流程

  1、检查人员发现“危急值”时,在排除伪差的情况下核实信息(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位、诊断、检测项目等),第一时间将“危急值”通知相关临床科室及本科负责人,发具临时诊断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验者在报告单上注明“结果已复核”、“已电话通知”及接电话者的科室、病区和姓名。

  2、如“危急值”与患者病情不相符,检查人员须积极主动及时与临床沟通,或进一步检查,以保证诊断结果的真实性。

  3、在心电图室“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对报告情况作详细记录。

  4、对“危急值”报告的项目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报告有可靠的途径和规定的时间,并为临床提供咨询服务。

  (三)医学影像科“危急值”报告流程

  1、检查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首先要确认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在确认临床及检查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检查结果发出。

  2、立即电话通知相应临床科室医护人员“危急值”结果,核实患者基本信息,同时报告本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3、在“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对报告情况作详细记录。

  4、积极与临床沟通,为临床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进一步检查,保证诊断结果的真实性。

  (四)病理科“危急值”报告流程

  1、病理科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核查检验标本是否有错,标本传输是否有误、标本检查及切片制作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在确认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需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结果,并在《检查(验)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

  2、病理科必须在《检查(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并简要提示标本异常外观性状显微镜下特点等。记录应有以下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临床诊断、申请医师、收到标本时间、标本特点、报告时间、病理诊断、通知方式、接收医护人员姓名。

  3、对原标本妥善处理之后保存待查。

  4、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应进一步对患者进行检查;如认为检验结果不符,应关注标本留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若该结果与临床相符,应在30分钟内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及时通知病理科医师。

  (五)如患者检验结果进入“危急值”提醒范围,计算机系统将提示。

  1、医师工作站,患者列表界面的患者床号前、化验报告的条目前、以及报告单内的异常指标前都会显示一个红色警示。

  2、前两处红色警示在报告后16小时自动消失。

  3、异常指标前的危字永久保留。

  三,临床科室对于“危急值”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临床医师和护士在接到“危急值”报告电话后,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或标本的采集有问题时,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或进行复查。如结果与上次一致或误差在许可范围内,应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

  (二)临床科室在接到检验科“危急值”报告时,应备有电话记录。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患者姓名、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室、床号)、出报告时间、检查或检验结果(包括记录重复检测结果)、报告接收时间和报告人员姓名等。

  (三)接收报告者应及时将报告交该患者的主管医师。若主管医师不在病房,立即通知科主任或病区现场年资最高医师。

  (四)医师接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并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门、急诊医护人员接到“危急值”电话时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家属取报告并及时就诊;一时无法通知患者时,应及时向门诊部、医务部报告,值班期间应向总值班报告。必要时门诊部应帮助寻找该患者,并负责跟踪落实。

  (六)普通“危急值”报告当日晚5点前必须有第一次点击,急诊”危急值”在急诊报告后2个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点击。

  (七)接到“危急值”报告后15分钟以内主管医师对“危急值”报告的应答,应见医嘱或病程记录。接收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危急值”项目和范围的更新:

  (一)临床科室如对“危急值”标准有修改要求,或申请新增“危急值”项目,请将要求书面成文,科主任签字后交相应医技科室修订,并报医务科备案。

  (二)相应医技科室应按临床要求进行“危急值”修改,并将临床递交的申请存档保留。

  (三)如遇科室间标准、要求不统一,提交医务科协商解决。

  五、登记制度

  “危急值”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接收),谁记录”原则。各检查、检验科室及临床科室均应建立检验(查)“危急值”报告登记本,对“危急值”处理的过程和相关信息做详细记录。

  六、质控与考核

  (一)临床、医技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危急值”报告制度,人人掌握“危急值”报告项目与“危急值”范围和报告程序。科室要有专人负责本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将纳入科室质量考核内容。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将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危急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来自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等危重患者集中科室的“危急值”报告进行检查,提出“危急值”报告制度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15、病历管理制度

  (一)新入院的病员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一份完整的病历,一般由住院医师书写签字。如病历由实习进修医师书写,应经本院注册执业医师审查签字。

  (二)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试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正意见并签名。

  (三)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名。

  (四)手术病员术前准备、术前讨论,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另附手术记录单。各种告知书、诊疗通知书、术后首次病情记录、特殊检查告知书等,应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名。

  (五)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六)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转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七)各科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的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应附于病历上。

  (八)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包括病历摘要及各种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医嘱应包括出院带药、随访时间和注意事项,(有条件时应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名。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名。做病理解剖的应有详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九)病历一律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伪造、涂改、倒填、剪贴,书写医师应签全名。

  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院抗感染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防止加重细菌的耐药程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我院抗菌素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以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一、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明确的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程序,并能严格执行。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性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1、住院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主治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高级职称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允许门诊使用,住院患者使用必须经过主任会诊后使用,且必须由该科室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任开具。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

  ①败血症、感染性休克;

  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③经心肺复苏存活之病人;

  ④脏器穿孔者;

  ⑤感染性心内膜炎;

  ⑥严重的蜂窝组织炎;

  ⑦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2)免疫状态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

  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②接受抗癌化学疗法;

  ③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④艾滋病病人。

  (3)致病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临床应用

  1、临床上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者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性或特殊抗菌药品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或特殊的抗菌药物。

  2、患者若需要使用限制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若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且必须主任会诊后使用,且必须由该科室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任开具。若科室具有上述级别的主任医师不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品,但仅限于1天的用量,要做好相关的病历记录,并在主任医师归来后补齐相关记录。

  3、门诊患者若需要抗菌药物治疗,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性药物。若病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必须指征充分,且必须由主治及以上级别医师开具。门诊患者不得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另外,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为了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地用血,根据浙江省浙卫发[2002]18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1、Hb>100g/L,HCt>30%且无其他明显输血指征,不得输血。

  2、各种输血表格、输血前实验室检查项目必须填写完整、齐全。

  3、一次性备血2000ML以上必须开输血会诊单。

  4、急诊病人输血前,临床医师必须及时采集ALT、HbSAg、抗HIV、抗 HCV、梅毒等的血标本,输血后在输血申请单上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或通知血库。

  5、按卫生部规定,禁止直系亲属在医院内进行献血。

  6、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和输血风险,并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以上规定请各临床科室予以执行,若违反本规定,将扣科室月量化考核分5—10分。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

  1、计算机的使用者要保持清洁、安全、良好的计算机设备工作环境,禁止在计算机应用环境中放置易燃、易爆、强腐蚀、强磁性等有害计算机设备安全的物品。

  2、非本单位技术人员对我单位的设备、系统等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本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现场全程监督。计算机设备送外维修,须经医院信息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严格遵守计算机设备使用、开机、关机等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的使用方法。

  任何人不允许带电插拨计算机外部设备接口,计算机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电脑管理人员报告,不允许私自处理或找非本单位技求人员进行维修及操作。

  二、操作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代码(工号)是进入各类应用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分级对数据存取进行控制的代码。操作代码分为系统管理代码和一般操作代码。代码的设置根据不同应用系统的要求及岗位职责而设置;

  (二)系统管理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系统管理操作代码必须经过医院授权取得。

  2、系统管理员负责各项应用系统的环境生成、维护,负责一般操作代码的生成和维护,负责故障恢复等管理及维护;

  3、系统管理员对业务系统进行数据整理、故障恢复等操作,必须有其上级授杈;

  4、系统管理员不得使用他人操作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5、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上级管理员(或相关负责人)应及时注销其代码并生成新的系统管理员代码;

  (三)一般操作代码的设置与管理

  1、一般操作码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各类应用系统操作要求生成,应按每操作用户一码设置。

  2、操作员不得使用他人代码进行业务操作。

  3、操作员调离岗位,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注销或者更改其代码权限。

  4、操作员不得在不同电脑上同时登陆医院操作系统(特殊情况除外)。在不使用医院系统的时候务必及时退出(下线)。

  三、密码与权限管理制度

  1、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保密性,不能使用简单的代码和标记。密码是保护系统和数据安全的控制代码,也是保护用户自身权益的控制代码。密码包括用户密码和操作密码,用户密码是登陆系统时所设的密码,操作密码是进入各应用系统的操作员密码(医院信息系统的密码是没有分别设置的)。密码设置不应是名字、生日,重复、顺序、规律数字等容易猜测的数字和字符串。

  2、密码应定期修改,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发现或怀疑密码遗失或泄漏应立即修改,并在相应登记簿记录用户名、修改时间、修改人等内容。

  3、有关密码授权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须指定等人接替并对密码立即进行修改或删除用户,同时在“密码管理登记簿”中登记。

  4、运行维护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5、营业用计算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准安装其它软件、不准使用来历不明的载体(包括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

  6、机房与工作站区严禁吸烟、吃东西(特别是液体食物)、会客、聊天等。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严禁携带液体和食品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上机无关的物品,特别是易燃、易曝、有腐蚀等危险品进入机房。

  7、机房工作人员严禁违章操作,严禁私自将外来软件带入机房使用。

  8、严禁在通电的情况下拆卸,移动计算机等设备和部件。

  9、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器材。

  10、机房内不准随意丢弃储蓄介质和有关业务保密数据资料,对废弃储蓄介质和 业务保密资料要及时销毁(碎纸),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严禁机房内的设备、储蓄介质、资料、工具等私自出借或带出。

  11、主机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往机和业务操作用PC机等。在计算机机房中要保持 恒温、恒湿、电压稳定,做好静电防护和防尘等项工作,保证主机系统的平稳运行。服务器等所在的主机要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主机故障,根据 业务应用要求及运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工作。

  12、定期对空调系统运行的各项性能指标(如风量、温升、湿度、洁净度、温度上升率等)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通过实际测量各项参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机房空调的正常运行。

  13、训算机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14、计算机及系统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及时处理并登记。管理员处理时限过长或者无信息回馈,影响正常操作请向分管领导投诉。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级医师书写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一级医师书写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1、三级医师查房规定

  (1)每周查房1-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案及参加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特别检查是哪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的质量)、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2、二级医师查房规定

  (1)一般患者每周查房3次,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应有本病房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

  (2)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如一周后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上级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负责修改和指导一级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以提高书写水平。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8)检查指导住院医师工作,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协助科主任决定病人的入院、转科、转院问题。

  (10)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一级医师查房规定

  (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2次,早晚查房一次,上午、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被带教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

  (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疑难病例:入院二周诊断不明确;住院期间实验室或其他辅助检查有重要发现,将导致诊断、治疗的变更;治疗效果不佳;院内感染者;疑难重大手术。

  重危病例:病情危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者。

  1、科室进行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区医师均参加。

  2、讨论前,主管的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负责收集病例资料,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主治医师应补充汇报病史、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及观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结合诊疗规范、国内外资料分析制定诊治措施。

  3、如科室讨论后诊断仍不明确,需将患者病情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全院进行讨论。

  4、全院讨论时,患者所在科室将患者病情摘要送至拟参加讨论的相关科室专家和医务科,医务科负责通知并组织讨论。

  5、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讨论经过由经治医师记录整理,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后,分别记入病程记录和疑难危重讨论记录本。

  四、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临床工作中,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疑与其它学科有关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1、会诊医师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2)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或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须在会诊意见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和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

  (4)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5)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6)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2、院内会诊: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包括门诊会诊与病房会诊(普通))、急诊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远程会诊。

  (1)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及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2)科间会诊:

  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经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病史及体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于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病房会诊(普通):邀请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申请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在会诊时必须由经治医师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被邀请会诊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指定有一定临床经验,对科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有一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总住院医师)根据病情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为保证会诊质量,以达预期会诊目的及医疗安全,科室不得派住院医师承担会诊任务(急会诊例外)。会诊医师应本着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进行随访,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并写会诊记录。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3)急诊会诊: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上级医师,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会诊医师应迅速(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申请会诊和到达会诊时间均应记录到分钟。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

  会诊,以及时做出诊治意见。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对危、重症及疑难病例、特殊病例需院内大会诊的,科室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医务科负责通知专家和主持讨论,科室负责将病历摘要送达参加会诊讨论的专家;邀请会诊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须参加会诊讨论。

  五、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多学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和主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急危重患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各种记录及时全面,对有他科病情由主诊科负责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

  3、参加危重患者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坚守岗位,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人员的指挥及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人员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颂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各班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班,所用药品的空安培经二人核对方可离开,各种抢救药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清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6、需多学科协作抢救的危重患者,原则上由医务科或医疗副院长等组织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人员、参加多学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专业特长,团结协作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7、病危、病重病人要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放入病历中,一份交病人家属。要及时、认真向病人家属讲明病情及预后,填写病情告知书,以期取得家属的配合。

  8、因纠纷、殴斗、交通或生产事故、自杀、他杀等原因致伤的病员及形迹可疑的伤病员,除应积极进行抢救工作外,同时执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在正常工作日应向医务科和保卫科汇报,非工作日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

  9、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一般不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10、抢救工作中,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辅科室及后勤部门,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要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证。

  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医院功能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根据科室各级人员技术情况,科学界定各级人员手术范围。

  3、科室根据科内人员晋升及个人技术水平提高状况,定期申报调整其手术范围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确认。

  所称“手术范围”,系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的'手术。

  4、科室应严格监督落实《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要求,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超出相应范围的手术治疗活动。

  5、若遇特殊情况(例如:急诊、病情不允许、危及生命等),医师可超范围开展与其职、级不相称的手术,但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给予指导或协助诊治。

  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一)、手术分类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8、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9、考虑到我院人才梯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培养问题,高年资医师(取得现有职称3年以上)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完成高一类手术。对无主任医师的专业,医院将根据副主任医师技术水平状况,选择一位可以完成主任医师手术范围的副主任医师承担主任医师工作,若选择不出,不可超范围开展此类手术。

  (四)、手术审批程序

  1.手术科室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医疗组组长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担任,医疗组组长按医师级别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科主任审批全科各医疗组每例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批准越级手术。特殊情况下可以批准,但必须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3.患者选择医生时应以医疗组为单位,执行医师分级手术制度为前提。

  (五)、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我院施行手写通知单报送,科主任必须审核通过后签字方可报送。

  常规手术:

  一级手术:科主任审批,住院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住院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六)、特殊手术审批权限

  1、资格准入手术

  资格准入手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相应类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

  2、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务部,按照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重大、疑难、特殊病例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或《重大、疑难、新开展、特殊病例全院会诊及手术报告审批管理办法(补充)》相关要求,由医务科负责人决定组织院内多学科专家小组会诊后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安排手术。

  3、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医疗组组长审批,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在已填写的各种特殊手术审批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备案并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委托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5、需要向医务科报告或审批的手术需填写《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重大、疑难、特殊病例手术报告审批单》。

  (1)该学科新开展或高难度的重大手术。

  (2)邀请院外、国内相关专家参加的手术。

  (3)预知预后不良或危险性很大的手术。

  (4)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手术或存在医疗纠纷的再次手术。

  (5)干部病人(省、市、校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的手术。

  (6)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手术。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备案,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审批。

  6、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请到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七)、行政管理

  1、为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师职称承担的责任,实行各级医师分级手术制度。各手术科室应执行各级医师手术范围的规定,医疗组组长或科室主任根据规定审批参加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手术医师在提升手术级别时,必须由科主任及医疗组组长实行具体考核,并以“分级手术变更申请表”上报医务部,经学术委员会专家审核讨论,主管院长审批后,签字盖章生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变更,变更后由医务部及时下发变更通知及各类医师手术范围。

  2、手术按照已确定的手术人员分工进行,不得越级手术。手术中根据病情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预定术式,需请示上级医师,按照医师分级手术范围规定进行手术。如施行越级手术时,需经科主任批准并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3、除正在进行的手术术者向上级医师请示外,上级医师不得未经给病人会诊,未参加术前讨论,未办理手术手续,而直接参加手术。

  4、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直系家属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告知书。

  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追究科主任及相应人员责任。

  明确各级医师手术权限,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人利益的有力措施,各手术科室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七、术前讨论制度

  1、所有住院手术病例(急诊入院手术除外)均应进行术前讨论,特殊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或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主持),手术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重大疑难、新开展的、特殊情况的手术需上报医务科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讨论。

  3、讨论内容:诊断和诊断依据;手术指征和手术禁忌症;术前准备,如特殊检查、血源等;重新开展手术应订出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发生的困难与意外,以及防范措施;麻醉选择;术后护理,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手术人员、麻醉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组织和安排。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4、术前讨论要做好记录,并随同病历归档。

  八、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各科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详细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有病理报告后二周内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必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全体医师和护士长参加。

  4、主管医师汇报病史;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分析死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副主任、主任医师重点对诊断、治疗、死因和存

  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讨论情况记入专设的《死亡病例讨论本》中,要求有完整的死亡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九、查对制度

  (、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验送检。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线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基础代谢等部门)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十)、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十、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一)、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1、病历书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力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3、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5、度量衡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米(m)、厘米(cm)、升((L)、毫升(ml)、千克

  (Kg)、克(g)、毫克

  (mg)等书写。

  6、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7、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自费药的使用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10、按规定真实、客观地完成患者评估制度相关内容。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门诊病人一律建立门诊病历,患者保管。

  2、病历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

  3、病历一律用中文填写,力求通顺、准确、简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潦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

  4、医师签字要签全名。

  5、初诊病历书写要求:

  ⑴认真逐项书写首次病历,不可漏项;⑵有就诊日期;⑶有患者主诉、病史、查体;

  ⑷有检查、初步诊断、处置;⑸有医师签名。

  6、复诊病历书写要求:

  ⑴有就诊日期;⑵有患者治疗后自觉症状的主诉(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⑶有病情变化后的查体;有初诊阳性体征的复查;⑷有处置、复诊时间;

  ⑸有医师签名。

  7、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门诊病历首页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8、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方案,应有药名、剂量、用法、数量。

  9、开具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历中要有记录。

  10、诊断书写要规范,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诊断,不能确诊的病例要有鉴别诊断,跨科开药要有相应的疾病诊断。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体征。

  3、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4、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需要即刻抢救的患者,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书写时间和审阅要求:

  1、新入院患者由见习医师、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在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或表格病历)。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入住本院,应写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要求及特点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

  2、对入院不足24小时即出院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出院记录。记录应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诊治经过、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入院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书写首次病程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

  3、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患者,可只书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主诉、入院时情况、查体、入院诊断、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4、急症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医师要及时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在不妨碍抢救的前提下,尽快完成住院病历。

  5、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等(未取得我院注册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的病历,必须由本院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住院医师修改、补充以及审阅签字。病区无住院医师时,则由主治医师负责修改、补充和审阅签字。上级医师修改过多或书写不合格者应重写。病历书写完毕其真实性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6、住院时间过长的患者,每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阶段小结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按有关格式书写,主治医师负责审阅签字。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主治医师按《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管理与评价制度》要求完成相关表格填写。

  7、医师变更时,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记录;接班后,由接班医师及时完成接班记录。

  8、患者转科时,由转出病区医师及时书写转科记录,接收病区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接收记录。转科患者属危重患者,应及时完成接收记录。书写文件必须符合我院转院转科规定。

  2)、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1、首次病程记录由本院注册执业医师书写,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书写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必要的鉴别诊断以及诊疗意见等。

  2、日常病程记录由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住院医师书写;书写时首先书写“病程记录”为标题,另起一行标明记录日期,再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病重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2次。

  3、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包括:

  (1)上级医师对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分析,当前诊治措施、疗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2)患者病情发展或变化(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判定,处理情况及治疗效果)。

  (3)与治疗和预后有关重要化验结果和特检报告,应有确切的记录。

  (4)重要治疗的名称、方法、疗效及反应和重要医嘱的修改及理由。

  (5)凡待诊、诊断不明确或原诊断需修正时,应及时进行修正并记录修正诊断的依据和理由。

  (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包穿刺、肾穿刺和床旁静脉切开等各种有创诊疗操作经过均按统一格式记录书写。术前一定要有告知同意书。

  (7)胃镜、纤支镜、胆道镜、直肠镜、膀胱镜等重要操作后,均应有术后情况记录。术前一定要有患者同意书。

  (8)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检查,应有相关的记录,并说明拒绝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

  (9)患者死亡后,其委托人(代理人)签署死亡通知书后是否同意尸解,应有相关记录。

  (10)与患者委托人(代理人)沟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其交待的特殊事项应有记录;手术患者应有与患者或其委托人谈话主要内容的记录。

  (11)手术患者术中改变麻醉方式、手术方式和临时决定摘除器官应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记录和签字。

  (12)输血病人输血当天要有病程记录,记录病员有无输血反应。

  (13)患者出院当日应有记录,重点记录患者出院时的情况。自动出院者,应记录注明,并有患者或其代理人(委托人)的签名。

  4、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主治医师应进行首次查房。急诊危重入院病人,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首次查房记录重点记录主治医师对病史、查体的补充以及诊断的分析依据和治疗用药的依据,凡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内容时,均应注明查房医师的全名及职称,若系(副)主任医师代理主治医师查房的要有注明。

  5、上级医师查房后1—2天内,应检查审阅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签字。

  6、住院期间需他科医师协助诊治时,按《会诊制度》规定进行会诊,同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7、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一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全科讨论。入院诊断为待查、患者入院时间大于两周未确诊时,应组织多科多专业讨论。大查房和多科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按统一书写格式要求书写大查房记录和多科会诊记录。在科室危重疑难病人讨论记录本中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病历记录中,一律不记录每个发言医师的分析,而只记录较统一的总结性诊断和诊疗措施意见。

  8、凡危重、急症患者的病程记录中,必须有三级医师的查房记录。记录时,应写出查房医师的全名和相应职称。

  9、危重患者抢救记录必须反映出整个抢救过程,包括:上级医师的指示、抢救治疗使用的药物、抢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转归以及参加抢救人员的姓名和职称等。

  10、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经治医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征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见后,决定是否告之患者本人。其决定意见应当及时记录,并有患方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

  3)、专项记录书写要求:

  1、手术患者的病历必须书写术前小结;患者病情较重、难度较大的中型以上手术应书写术前讨论,术前讨论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师主持,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急诊手术患者可只写术前小结,但必须有中级职称以上医师查看患者的分析、诊断以及需施行手术治疗指示的记录。

  2、外科手术患者均由麻醉医师填写表格式麻醉记录。

  3、在术后24小时内,手术医师必须完成手术记录,同时应有主刀医师的签名。

  4、患者死亡后,由经治医师在24小时内,按统一格式填写死亡记录,并在一周内完成死亡讨论和死亡讨论记录。

  5、患者出院后,经治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书写出院记录。

  6、病历首页应按《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历首页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首页的入院诊断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医师查房诊断意见为准。

  7、病历首页疾病的治愈、好转判定标准,一律按照卫生部《病种质量评定标准》填写,危重患者抢救成功标准按照《急症抢救标准和抢救成功标准》填写。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五)医患合同书写要求:

  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2、在签署各种医患合同时,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签署该种医患合同的目的、内容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就这些问题与患方进行沟通。

  3、各种医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由患者签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写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署。

  4、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签署有关医患合同。

  5、患方拒绝签署医患合同时,医务人员应在当天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拒签时间、合同名称及其理由。

  6、各种医患合同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六)检验和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

  1、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的内容包括受检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室、床号、住院号、检查项目名称、检验结果、报告日期以及报告单编号。

  2、报告项目应与送检或申请检查项目一致。

  3、检验报告单要填写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数据或数值,同时应有正常范围参考值。

  4、检验报告单除有报告人签名外,应有审核人签名或印章。

  5、各种报告单字迹要清楚,字句通顺,书写无涂改。

  6、影像学和病理学报告结果如证据不足,原则上不报告疾病诊断,但影像和组织细胞形态学具有特异性者除外。

  7、所有检查资料和报告结果应有存档,并妥善保存。

  8、进修医师、见习医师不能单独出报告,其签署报告结果必须有本院执业医师的复核签字。

  9、凡计算机打印的各种报告单,必须有报告人亲笔签字。

  十一、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对危重病人应做好床旁交接。

  3、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病人情况,危重病人的病情及处理事项,手术病人情况及需要特殊观察的患者情况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病情变化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的病人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参加急诊手术。

  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查看病人时,应立即前往巡视。如因公必须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式。

  7、值班医师在每日病房交接班晨会上,应将病人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和病房全体工作人员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人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8、值班医师每日需要填写交接班记录,重点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以及新入院病人情况、急诊入院病人检查及处理,手术病人情况,死亡病人抢救和交班医生交班的所有事项。

  9、药房、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学科等科室,须根据情况安排好值班,坚守岗位,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记录。

  十二、分级护理制度

  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

  一、特别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等。

  3.各种严重外伤、大面积烧伤。

  (二)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

  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

  二、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重病、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癌症治疗期。

  (二)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

  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十三、新技术准入制度

  1、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

  3、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4、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5、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政(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6、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七、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十四、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临床“危急值”的管理,确保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医师,以便临床医师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确保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危急值”是指检验、检查结果与正常预期偏离较大,当出现这种检验、检查结果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危险边缘,临床医生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危及患者安全甚至生命,这种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生命的检查数值称为危急值,危急值也称为紧急值或警告值。

  2、各医技科室(医学影像科、B超、心电图、内窥镜等)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危急值项目的“危急值”范围及其临床意义,检查出的结果为“危急值”,在确认仪器设备正常,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复核后,立即电话报告临床科室,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在《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中详细做好相关记录。

  3、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抢救病人生命,确保医疗安全。

  4、具体操作程序:

  1)、当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检查者首先要确认仪器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及检查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立即复查,复查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吻合无误后,检查者立即电话通知患者所在临床科室或门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并在《检查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记录检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报告人、备注等项目,并将检查结果发出。检验科对原标本妥善处理后冷藏保存一天以上,以便复查。

  2)、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须紧急通知主管医师、值班医师或科主任,临床医师需立即对患者采取相应诊治措施,并于6小时内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检查报告结果和采取的诊治措施。

  3)、临床医师和护士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或标本的采集有问题,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如复查结果与上次一致或误差在许可范围内,检查科室应重新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报告与接收均遵循“谁报告(接收),谁记录”的原则。

  5、“危急值”报告涉及所有门、急诊及病区病人,重点对象是急诊科、手术室、各类重症监护病房等部门的急危重症患者。

  6、“危急值”报告科室包括:检验科、放射科、CT室、超声科、心电图室等医技科室。

  7、为了确保该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有与危急值报告有关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临床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危急值数值及报告、处理流程。

  8、“危急值”报告作为科室管理评价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医务科对科室的危急值报告工作定期检查并总结。重点追踪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的持续改进措施。

  十五、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

  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3、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4、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5、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6、、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7、、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8、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9、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0、医务科、质控科应加强对本院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十七、临床用血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临床用血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提倡科学合理用血,杜绝浪费、滥用血液,确保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2、医院输血科在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

  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3、临床用血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存入病历。

  4、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报医务科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5、临床用血适应症根据《输血技术规范》执行,临床用血指征:Hb<100g/l,且Hcl<30% 6、平诊临床输全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

  急诊、抢救用血经主管医师以上同意后可随时申请,但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7、临床用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输血时发生不良反应,立即根据输血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

  8、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和处理。做好输血观察记录。

  9、成分输血具有疗效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应积极推广,成分输血率应高于90%。

  10、结合我院实际,临床用血应报医务科审批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

  1、医院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计算机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计算机系统。严禁暴力使用计算机或蓄意破坏计算机软硬件。

  2、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硬件系统,若须拆装,则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3、计算机的软件安装和卸载工作必须由信息科技术人员进行。

  4、计算机的使用必须由其合法授权者使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5、医院计算机仅限于医院内部工作使用,原则上不许接入互联网。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需书面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经签字批准后交信息科负责接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的反病毒软件。并保证反病毒软件实时升级。

  6、医院任何科室如发现或怀疑有计算机病毒侵入,应立即断开网络,同时通知信息科技术人员负责处理。信息科应采取措施清除,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备案。

  7、医院计算机内不得安装游戏、即时通讯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尽量不在院内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工具。

  (二)、网络使用人员行为规范

  1、不得在医院网络中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2、不得在医院网络中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3、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中与网络有关的设置。

  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添加、删除与医院网络有关的软件。

  5、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网络或者使用医院网络资源。

  6、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7、未经允许,不得对医院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8、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9、不得进行其他危害医院网络安全及正常运行的活动。

  (三)、网络硬件的管理

  网络硬件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通信线路、不间断供电设备、机柜、配线架、信息点模块等提供网络服务的设施及设备。

  1、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应妥善保管安置在本部门的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

  2、不得破坏网络设备、设施及通信线路。由于事故原因造成的网络连接中断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赔偿。

  3、未经允许,不得中断网络设备及设施的供电线路。因生产原因必须停电的,应提前通知网络管理人员。

  4、不得擅自挪动、转移、增加、安装、拆卸网络设施及设备。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管理人员,在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四)、软件及信息安全

  1、计算机及外设所配软件及驱动程序交网络管理人员保管,以便统一维护和管理。

  2、管理系统软件由网络管理人员按使用范围进行安装,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装、复制、传播此类软件。

  3、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的使用权限由网络管理人员按医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使用网络资源及网络信息。

  4、网络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的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不得将密码及身份认证文件交与他人使用。

  5、任何人不得将含有医院信息的计算机或各种存储介质交与无关人员。更不得利用医院数据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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