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

时间:2023-10-21 08:33:15 责任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集合3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责任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责任书有助于增强我们的市场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到底应如何拟定责任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集合3篇)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1

  一、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到层层把关,处处落实,将管理制度,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各分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分管范围(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同时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分管(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各部门必须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安全检查记录上报安监部,积极配合安监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各分管领导(部门)必须加强本范围(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务必让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提高分管范围(部门)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八、分分管(部门)负责人要教育引导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九、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按规定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十、单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子1号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安监部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2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怀化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商法规[20xx]3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县商务局与县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芷江县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县商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四、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县定点屠宰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必须做到所有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制定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及用电管理专人,安全操作机械化屠宰及无害化焚烧设备,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不参加黄、赌、毒,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

  十二、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配合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等,配合县里各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

  县商务局(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3

  一、安全生产职责 :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

  2、认真贯彻中交二航局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管理方针:诚信守法,科学管理,精心施工,顾客满意,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追求卓越。

  3、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4、指导测量人员正确使用测量仪器,严禁无关人员和不了解仪器性能人员动用仪器。

  5、制定测量仪器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等规章制度,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妥善保存测量资料。

  6、有权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并对违规操作和强行冒险作业进行相应处理。

  7、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其作业队伍遵守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目标:

  1、事故发生率为零。

  2、年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

  3、杜绝五大伤害;消灭违章指挥,消灭违章作业,消灭惯性事故。

  三、奖惩办法:

  1、年内项目部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项目部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本部门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整改及时;可评为安全工作先进集体。

  3、对未达标的部门及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项目部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项目部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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