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时间:2024-03-29 21:05:33 美云 学习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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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通用17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通用17篇)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2

  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伴随着部分违法违规工商企业相继被曝光,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和失信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诚信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诚信社会,坚守诚信之道,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诚信在维护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弘扬和传承诚信文化,关键在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诸如柳州市倾力打造“放心消费”项目,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态势就很有新意。无疑,只有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惩处,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培育和营造诚信生态圈,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遏制诚信缺失现象,重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诚信者秉持品德高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精神,积极推动经济发展,体现了优良的道德品质和信用水准。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需要广大工商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因此,坚持以诚信为本,大力增强工商企业诚信意识,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基础,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建设诚信社会的关键所在。

  坚持以诚信为本,积极倡导和培育全社会诚信意识,是加快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广大工商业者来说,依法诚信经营,虚心接受消费者监督,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性、有效性的商品信息,避免或消除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而赢得消费者信赖,不仅体现了工商业者的整体信用水平,而且使工商业者更具品质和魅力,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欺诈失信为耻的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诚信为本,大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准,为诚信建设注入新的动能,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诚信新格局,才能使每天都成为315消费者权益日。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3

  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随着收入水平、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行为更加成熟,消费需求更加复杂,消费心理更加稳定,人们购买商品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希望通过个性化消费来体现自身的品位和价值。近几年来,中国的个性化消费市场发展迅速,80后、90后和00后成为个性化消费的主流人群,随着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个性化消费将成为中国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的巨大推动力。

  中国个性化消费市场迅猛发展,直接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造就了“有效市场”。大数据带来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弱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沟通了供需双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产和消费的波峰和波谷,从而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能够被精准统计汇总,以最快速度传递到生产者、销售商和电商平台,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环节由此能够充分掌握和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以家装定制为例,今年淘宝“双十二”期间,全屋定制服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开场仅10分钟,成交额就超过了去年5小时,“双十二”全天成交达到去年的29倍。

  中国个性化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趋势“不期而遇”,有专家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个性化升级的'新消费时期”。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就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重构人货场的关系,通过消费者需求升级推动商品生产和服务升级。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渠道和消费理念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在消费结构上,侧重于发展性、服务性的消费方式,用户的个人体验变得更为重要;在消费需求上,个性化、品质化的用户需求尤为突出;在消费渠道上,注重线上线下联动的经营模式;在消费理念上,个性化、绿色健康、便捷高效、重体验成为关键词。

  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发展。发展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被列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一项重点工作,表明我们对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目前的规模和水平已有清晰的把握,也更凸显了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在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升级过程中要发挥的重要作用。

  个性化消费反映了消费者的独特需求和小众需求,但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销并不矛盾,或者可以说,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全渠道营销、移动支付、物流骨干网等基础设施支撑下,个性化消费甚至更适合以标准化、规模化模式生产销售。因此,中央发布的上述文件要求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做好了个性定制消费品的标准化、规模化产销,个性化消费市场将很快出现新的爆发式增长,中国消费升级也将进入新的成熟发展期。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4

  每年的315前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场全民维权战斗会如约打响。在这个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体、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费者大众,都会把聚焦的目光投入这个全民参与的主题中来,可是有的时候,作为消费者很难在能找到“特殊关爱”。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其根本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维护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这个“节日”前后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斗争就能药到病除的,毕竟一年365天中,我们只有这一个特别感动的315。但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却是任重道远的365天。面对这个有点特别纠结的特殊“节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很感动,因为我们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权益被重视的认可感,然而,我们同样特别希望这个“节日”里才有的关爱能持续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当中。

  全民参与的一场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会伴随着315这个特殊“节日”到来如约而至。包括各大媒体在内众多媒体提前就明察暗访做好专题,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一天走上街头普法宣传,商家商户也要做好这个跟自己切身相关的活动主题,在这样似乎节日里才有的难得氛围中,消费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这个时候去商场买东西,基本不用担心会遇见假货,而且服务态度也会出奇的好,这个时候去相关部门维权定然有会有人热情接待。

  315,作为消费者,这一天我们过得很顺畅。但是,我们感动之时,也难免要纠结一个问题,这是所有广大消费者在心底想说而没说出来的一种声音,我们需要“爱”,但是请给我们永恒的“爱”。因为,几乎我们每天每一段时间都伴随着消费行为,我们的生活时刻离不开消费。一个315我们过得很愉快,但是离开315的'日子,我们却很纠结,那个时候没有这么多善解人意与呵护备至,甚至为了一个简单维权要伤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达理的我们不得不放弃了这种奢侈维权。

  我们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这样的感觉,这样被重视,被关注,有了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不是只在这一天里得到热情回复;我们需要的是我们参与的每一种消费都能有315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受理投诉的态度,我们需要商家你们能始终如一的像今天这样对待我们。我们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门的普法与维权常年累月都能这样持续进行。

  我们需要的不是一年当中那个的315,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常态化的315。一个“特定节日”里的315是远远承担不了这种重任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想说:“请赋予我们更多的315”。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5

  20xx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6

  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年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工作中,我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下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作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部门成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有效提升我行的信誉和公信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7

  20xx年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也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在这一工作中,分行营业部从上至下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切实地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这项工作中,我们也收获了许多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为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提升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此外,我们也做到了对全社会的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的,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体现出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因此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教育,能够较理想地提升银行的行业信誉和公信力。

  对于消费者已经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继续深入投诉纠纷调解处置。在工作中我们做到对每一起投诉与反馈,均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切实体会对方的问题,通过疏导消费者的情绪,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纠纷,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缓解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与此同时,我们对于自身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要加强自我检讨,提振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

  在20xx年,我们必将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本着“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精神状态,着力推进工作纲要的贯彻落实,稳步开展各项工作。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8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9

  金融机构应不忘初心、回归本源,不断深化数字化转型,主动检视管理制度及产品、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差距,及时落实优化改进提升,从而达到服务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目标。一方面,完善体制机制,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配置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预算,在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消保人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另一方面,从源头做好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经营管理各环节。如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把关,保障消费者隐私和信息安全;加强分支机构和员工日常培训,谨防操作风险,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

  此外,有关方面应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持续提升国民金融素养。金融消费者则应主动拒绝“征信修复”“代理投诉”以及“反催收联盟”等,谨防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旗号的各种陷阱。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任重道远。管理部门应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责任;金融机构应以切实行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运行。消费者也要加强学习,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权益保护的能力。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0

  公平守正安心消费公平是促进全体消费者的消费公平,市场中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公平原则,而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消费环境,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部分市场开展“诚信计量公平秤”试点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诚实守信、优质满意的市场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促消费公平。

  试点市场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诚信计量公平秤”,并张贴统一印制的公平秤标识,建立和完善诚信计量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短斤缺两赔付”和“先行赔付”等制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以良好的诚信氛围接受群众监督。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1

  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权益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也变得炙手可热。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利益本身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监管行为,建立和维护消费则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行从上到下,从机关到营业室,每一位领导和同事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切实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一个高度重要的地位上,从自身工作的点点滴滴做起,发扬了为消费者着想的精神,做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与工作经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责任心放在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管是在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内控管理上都要进行服务质量优化,保证我们每一位员工努力自觉的做好服务意识,为此,我行做到了让大众消费者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以提升社会公共金融性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消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误解与矛盾,因此通过消费者进行宣传,能够大大的提升我行的信誉度。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2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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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体员工的维权意识,引导客户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从自身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高度认识和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员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个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4

  今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期待也水涨船高。从追求量到注重质,从线下消费到云端网购,新的消费趋势和消费模式层出不穷。这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同时也对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近期情况看,直播带货不时引发问题、长租公寓损害租客利益、在线培训服务乱象频现……类似问题充分说明,新业态健康发展离不开有针对性的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底子。

  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有助于丰富消费选择;不断满足消费升级新需求,有助于优化消费体验;不断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门槛,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惟有消费的'各环节都畅通起来,才能让广大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在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也需要凝聚社会力量、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升级,筑牢消费安全的社会基础、法治基础、救济基础和市场基础。

  “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从时代新课题出发,满足消费升级新需求,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必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5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每年“3·15”就像乡下的赶集日一样热闹非凡。我常常抱着看客的心态,猜测着哪家无良厂商又将被媒体曝光。

  20xx年11月4日国务院国办发〔20x〕81号文件发布,明确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这意味着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将逐渐加强。责任意识告诉我,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们即将走上为广大金融消费者积极维权的道路。

  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范畴,他们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为什么要把金融消费者单列出来成为“保护动物”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钱袋子”越来越鼓,丰衣足食后,老百姓选择把钱存放在金融机构或购买金融产品。于是,金融机构无形中便成了老百姓“钱袋子”的守护神。而随着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新型商品较之储蓄、保险、股票等传统金融商品而言,在结构上更为复杂、风险更大,因而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数不胜数的“钱存银行却不翼而飞”等案例表明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日益突显,金融消费者的“钱袋子”越来越不安全了。

  因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刻不容缓。假如日益爆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银行在广大金融消费者心中的公信力。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八大权益,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由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外部效应等原因,加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金融消费者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自然而然落在了金融机构一方。作为金融机构的邮储银行,应义不容辞地主动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担。

  我个人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只有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最终才能达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日常工作中,坚持“预防为先教育为重、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营销过程、服务质量、内控管理上进行优化,保证每位银行员工深刻理解、充分认识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提升邮储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对银行来说,广大的金融消费者往往都是行踪不定的。那么,怎样才能让金融消费吃到“八大权益”这颗“定心丸”呢?我个人认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金融机构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广泛而持续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并建立长效机制,从而提高金融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其实,在国务院还未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之前,邮储银行就已经通过开展各种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逐渐形成了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今年以来,我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主题宣传活动,包括“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送金融知识下乡”、“征信知识宣传月”、“反洗钱宣传月”、“金融知识进社区”等。通过综合运用网点阵地宣传、进社区等多种方式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实用性强的金融知识。通过多渠道的积极宣传,加大了宣传教育的渗透率和金融消费者参与度,提升了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金融素养。

  一方面,我行加大了营业网点的宣传引导力度。在辖内营业网点,我行设立了贷款业务咨询台、服务窗口、服务热线、意见箱等,及时为金融消费者答疑解惑。另一方面,我行积极开展现场宣传。通过在集市设立宣传点、设立宣传栏、挂贴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金融知识。我行还因地制宜,制定了契合广大农村的金融知识宣传方案。抓住农闲时,组织宣传员走村进户、深入农家院坝、田间地头讲解宣传存贷款、ETC、银行卡银行、投资理财以及预防假币、抵制非法集资等金融知识。

  在金融知识宣传活动中,我行通过细分服务受众人群,提高宣传服务实效。宣传服务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确立了不同的宣传重点。根据年龄和知识结构的不同细分受众人群,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服务效果。对大中专学生重点宣传创业贷款、银行卡、防范金融诈骗等知识;对小学生进行基础性金融知识趣味讲解;对老年人群重点宣传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诈骗;对青年人群重点宣传金融理财、贷款知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渐进地介绍邮储银行的新业务、新产品。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向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金融服务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针,加大金融服务宣传力度,还要通过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主动迎接金融消费者走进来,解除金融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营业网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行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及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诉求。其实,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复杂,也不管金融知识如何变化,只要我们以不断提升服务为经营宗旨,就能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以无形的优质服务帮助金融消费者守护“钱袋子”的安全。有了金融机构的倾情守护,过上好日子的金融消费者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钱袋子”不翼而飞了。相反,金融消费者将回报金融机构一份信赖。最终,双方会共同奏响和谐社会的美丽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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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该法施行二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xx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消法有什么新亮点?对这部将于20xx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试作以下解读:

  亮点一、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现行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缺失。近年来,因住宿、购物等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利用竟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当然,如何落实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还必须采取制定一些细则,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为防止权利滥用,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应由经营者承担。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发生的诸如"牛拉奔驰"、"锤打宝马"等事件,多缘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过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亮点四、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曾发布报告,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

  如在网上购买商品,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而在新消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当然先行赔付责任的有前提,即网交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多的保障。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银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17

  县工商局围绕“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活动,实施六项措施,扎实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

  一、加大宣传力度。

  3月15日,该局在县城太极游园广场设立宣传主会场,在各乡镇人口聚集区域设立宣传分会场。通过设立法律法规宣传版面、散发宣传单、设立投诉咨询服务台、设立真假商品鉴别台等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还在现场为广大群众讲解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现场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教育并引导群众了解消费权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天共悬挂横幅25条,设立宣传版面8块,投诉咨询台10个,接受咨询680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7起,现场成功调解1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余元,发放消费维权宣传彩页10000份,各项宣传册1000份。

  二、畅通举报投诉平台。

  该局开展12315中心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12315中心,了解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受理、处理流程,现场参与纠纷调解,亲身感受12315中心消费维权工作。

  三、成立应急执法分队。

  县局成立应急快速处理分队,上班时间从早上8点到夜晚11点,吃住在单位,随时待命,及时办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现场转办和该局受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做到快速反应,查处到位。3月15日晚,领导班子和机关全体人员在县局一楼大厅、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电视台播放的'315晚会直播节目。晚会期间,县局12315热线保持即时畅通,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接听准备。各工商所执法人员整装待命,随时准备应急处理。

  四、开展行政约谈。

  就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问题召开会议,行政约谈城区4家医疗机构、3家商场、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强化自律意识,树立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自律意识,约束其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活动。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该局在县局后院和温县定点垃圾填埋场集中销毁了20类假冒伪劣商品,品种涉及酒类、饮料、服装、鞋、洗化用品、轮胎等共计9209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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