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

时间:2021-03-12 17:46:06 就业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选】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3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3篇

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 篇1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

  乙方(见习人员):

  依据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 就业见习岗位,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 元/月,其中含市财政支付的800元就业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5、甲方为乙方办理见习期间不低于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7、经双方协商,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8、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9、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市人交流服务中心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 篇2

  甲方(省级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为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就业见习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对乙方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乙方见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和考核工作,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四)见习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的见习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五)乙方见习合格后,甲方应协助安排、推荐就业;

  (六)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甲方可与乙方中止见习协议:

  1.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有主观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甲方的管理,主动接受指导老师的.见习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

  (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

  (四)见习期间,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见习期间,乙方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甲方继续从事见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与甲方协商,并报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以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六)见习期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乙方有权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情形严重的,可报请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止见习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甲方所在地省辖市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所在地省辖市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鉴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省辖市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 篇3

  编号: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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