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

时间:2022-04-19 08:57:04 协议书范本 我要投稿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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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______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

  亏损承担。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______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______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______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______%,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

  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______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______%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______%,时间为______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列入本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2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3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出资

  第三章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 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 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 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

  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 出资

  第二条 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 年月 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 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 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章 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

  6. 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 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 3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 5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6. 6无不良记录;

  6. 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

  6. 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条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为:

  7.1有至少两名一级合伙人的推荐;

  7.2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7.3由合伙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

  7.4按规定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备案;

  7.6在合伙人协议及有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一级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8. 1对事务所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所有

  权;

  8. 2有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8. 3有对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特别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权;

  8. 5有对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8. 6享有事务所规定的保险、休假及其他福利权利;

  8. 7有申请退伙的权利;

  8. 8享有事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二级合伙人、三级合伙人均享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 3条所规定的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伙人中产生。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保障所有合伙人权利的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承担下列各项义务:

  11. 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他各项规章和制度;

  11. 2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1. 3无条件地遵行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11. 4积极开拓业务,努力提高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

  11. 5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11. 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之后均应严守事务所的机密;

  11. 7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 8承担法律或事务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师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 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必须以 的比例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的公共支出,主要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伙人律师及职员的基本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

  (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其余部分由参与办案的合伙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参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工资预支的限额,由执委会根据该合伙人的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式批准。

  第十五条 非合伙律师的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的合伙律师的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事务所的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所有。

  第十七条 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分别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事务所和已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 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承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执委会决定。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离职”是指合伙人因生病、伤残、退休,或个人原因,出市、出国学习、进修、工作等各种原由离开事务所半年以上(含半年)。

  第二十条 由于合伙人离职对事务所的成本负担及其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故除非人为因素如生病、伤残导致不能或暂不能任职之外,其他事项的离职均需向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分配点数按其当年分配点数减去离职月数的点数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退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 1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务;

  22. 3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

  合伙人年龄满65岁时,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休后,可以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初始投资,也可以仍按事务所《分配规则》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本协议第四章的规定。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申请退出合伙的条件为:

  25. 1申请退伙前,已履行加人合伙的程序,并已足额缴付出资;

  25. 2查无申请退伙者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之任何债务;

  25. 3事务所无不能清偿之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申请退伙的程序为:

  26. 1申请退伙人,应提前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退伙申请,说明退伙理由和依据等;

  26. 2申请退伙人,已清结应收业务款项,并已移交事务所之档案、文件、材料、资料、书籍、证章及个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业务案卷复印件除外;

  26. 3由合伙人会议研究、讨论并经一般多数通过;符合退伙条件的,合伙人会议应原则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除合伙人申请退伙外,事务所有权强制其退伙:

  27. 1私自接受客户委托并取得不当利益;

  27. 2恶意串通损害事务所利益;

  27. 3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27.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章程规定,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决定;

  27. 5对事务所的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后的权益处理:

  28. 1退伙人退伙时,可以提走其出资份额,但不得对事务所的其他财产主张权益,且其对事务所负有的债务或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从其出资份额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务所有权向其追偿。

  28. 2 如果按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约定,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客户未结的应收业务款项,则该款项的追偿权由事务所享有,退伙人有义务协助事务所足额追偿。

  28. 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履行本条上述各款有关义务后,事务所应将合伙人会议确定的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28. 4退伙人申请退伙后,对于已足额收取代理费,而代理事项尚未终结的,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务所其他人员办理;如委托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人办理,则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如退还,退还之部分代理费则视为退伙人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退伙人应得的退伙财产中扣减。

  28. 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有退伙前的保险权益,但退伙后的保险费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权益不再享有。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失职及其他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通过,免除其合伙人的资格,并视其过错的性质、情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事务所收入分配权,但仍应享有其被除名前的收人分配权。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请加人合伙人。

  第九章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禁止转让。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但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 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

  33. 1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33. 2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33. 3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33. 4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

  33. 5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33. 6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33. 7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33. 8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

  33. 9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33. 10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周时间,由执委会主任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遇有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多数意见有违法律、法规、政策、合伙人协议、章程或明显不利于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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