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农村“一户一宅”分户条件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那么农村“一户一宅”是怎么分配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农村“一户一宅”分户条件,欢迎大家参考!
2017农村“一户一宅”分户条件
一、一户人家中有多个子女可以进行分户。 要先分户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一户人家里有多个子女并且由子女要求分户。除此之外子女要结婚。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除非有其他特殊情况,基本上不允许子女分户。
二、子女必须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 子女已经成年并且不依赖父母的供养,自己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分户后自己能够支撑自己的 生活开支,负担起自己的责任。
三、子女和父母分开生活。 既然要分户那么子女就不能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子女应该搬出去自己生活。自己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四、夫妻离婚。 除去个别是真的离婚外,现在有很多人利用假离婚来达到分户或者其他为谋取自己的私利的目的。但是假离婚存在很大的风险,此前媒体报道过多起假离婚引发的的不良案件。广大人民应该引以为鉴,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益而做出让自己后悔一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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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但在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国家规定: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并明确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2、多占宅基地怎么处理
针对“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以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则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按照1982年以前、1982—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负责人举例说明,“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可以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 、农民进城后宅基地怎么处理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按照中央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1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的规定,《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4、城里人买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有些情况是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的。
《通知》规定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两种情况:
1. 统一退出和新建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1999年之前的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