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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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1: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等收费免征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此外,免征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费用,内容涉及国土、交通、农业、质监、环保、药监以及旅游等部门的42项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

  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明确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详见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