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寄宿生生活补助

时间:2021-04-07 18:37:3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寄宿生生活补助

  寄宿生生活补助主要有什么标准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寄宿生生活补助,欢迎大家阅读!

  登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由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代表、学校班子成员、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等组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政策宣传、学生申请、结果公示、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必须有学籍及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寄宿生。

  第三条 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 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市财政部门将本级应负担的资金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寄宿生可享受生活费补助:

  1. 父母或本人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学生(提供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2. 爷爷或奶奶享受低保并在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材料:低保证、家庭贫困及共同生活的证明,看户口本)。

  3. 近两年内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学生(提供材料: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明)。

  4. 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提供材料: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 单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材料:相关凭证及家庭贫困证明)

  6. 孤儿(提供材料:相关证件或证明)。

  7. 父母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材料:证件及家庭贫困证明)

  8. 革命烈士子女(提供材料:证件或证明)

  9. 其他极其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材料:相关证明)

  以上各种条件均需提供户口本、银行账户及账号,提供的证明材料须经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字。

  以上各种情况,经评审小组2/3成员同意才能通过;提交的证件原件学校审核后留复印件存档,证明材料原件留学校存档;对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比对,确认一致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逐张签署“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上本人名字。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确保学生及家长理解相关政策、知晓办理程序。

  (二)根据补助条件,由学生自愿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评审小组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行为表现,对学生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填写评审记录表,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保留图片和纸质档案。

  (五)在公示期间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必须在接到提请复议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报乡镇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进行复核汇总,中心学校汇总后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补助对象的申请、评审、公示、上报工作在秋季学期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学期补助对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中心学校。

  各中心学校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发放花名册(附件4)经受助学生或家长签字后,连同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学校将学校资助工作组织及工作制度、资助文件、宣传材料、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会议记录、评审记录、公示材料、信访材料、发放生活补助费凭证和表册等各种资料集中整理归档,专人管理。

  第九条 市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档案、补助费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按政策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一经查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