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办教师补助

时间:2021-04-06 11:25:21 工资待遇

2017民办教师补助

  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民办教师补助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民办教师补助

  2017民办教师补助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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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老师也可申请公租房

  据厦门日报报道 市教育局昨日发布《厦门市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即将到岗的教职工以及民办学校的老师,也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细则》规定,4类人有资格申请教育系统的公租房: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在岗教职工或即将到岗的教职工;市直属民办中小学在岗教职工;接受政府分级管理,被区教育局考核定为一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岗教职工;经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优质民办中小学(含国际学校)在岗教职工。

  这4类人要满足6种条件:在厦无住房;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局校园招聘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高校优秀毕业生;经教育局教师招录考试录取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公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除外);民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合同年限剩余1年以上(含1年),在厦缴交社保3年以上(含3年)。

  深圳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拟调整

  民办中小学校占全市比例超过三成,深圳市教育局近日透露,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调整方案,并拟在年检、评奖、政府资助等方面,将民办教师薪酬水平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

  据介绍,深圳现共有民办中小学238所,在校学生47.8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45万人,教职工3.1万人,学校数、学生数、教师数占全市中小学相应比例均为36%。但市人大代表马新礼认为,深圳民办学校教师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公办学校。而且绝大多数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以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只有少数学校投保基数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经过预测,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要比相应层次、相同资质的公办学校教师少40%以上。

  为此,今年“两会”期间,马新礼建议政府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额度。并建议政府对民办学校加强监管,督促民办学校提高教师薪酬。“深圳还应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购买基数,如以公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的购买基数为标准,采取 三个一点 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即政府补一点、学校拿一点、个人出一点”。另外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专项补贴,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

  市教育局:正与财政部门研究调整方案

  深圳市教育局介绍,从2012年开始,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政策,依据教师在深圳民办中小学连续从教年限,每人每月发放300-1000元的长期从教津贴,至2015年底,累计已发放资金4.5亿元,惠及民办中小学教师超过10万人次。

  市教育局还透露,该局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民办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发放标准调整方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学校董事会决定。下一步,市教育局拟在年检、评奖、政府资助等方面,将民办教师薪酬水平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推动民办学校进一步重视教师待遇,建立民办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