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时间:2021-04-01 08:03:16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2017辞退员工可以补偿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欢迎大家阅读!

2017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拓展阅读——辞退劳务合同员工是否需要赔偿?

  一、签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敲黑板,请注意!是不是劳务关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务关系要件,并不是以签订劳务合同进行区分的。就像卖家说顾客是上帝,但顾客到底是不是上帝,取决于我们买东西要不要给钱好吗!

  二、停薪留职人员能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看法条就能理解的问题,我就不哔哔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那个,我觉得我还是要哔哔一句,以免大家对法条产生误解。

  法条的意思是,停薪留职人员,依然具备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并不是说停薪留职人员,和新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一定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劳务关系。

  三、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排除法,最简单。

  先定一个能达到的小目标,比方说我先搞懂劳动关系。关于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是有明文规定的,搞清楚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剩下的就是劳务关系了,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法条链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知道不少人晕天晕地晕法条,这里我给大家简单解释一下。

  1、适用法律区别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双方自主性。

  2、主体资格区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具备用工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比较宽泛,双方可以都是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自然人。

  3、隶属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者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支付劳务报酬,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自我管理。

  4、解除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总结:劳务关系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比如,办公室空调坏了,公司从外面请了一个维修工过来维修空调,单位和维修工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

  思考:提问题,请注意!上面,我们分析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那么案例中,该员工和单位之间到底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请回答!

  回想一下第二段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如果你还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的话,那一定是我没讲清楚,你来敲黑板,我去面壁思过。

  四、劳动关系却签的劳务协议,是否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关系却签的劳务协议,是否属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呢?

  如果你说是,第一段的黑板我们就白敲了。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我们主要看它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不是看它的名称。比如,女汉子到底是女子还是汉子?是不能仅从名称来区分的,因为麻麻说,像我这种不帮忙做家务的女汉子,直接被称为男人。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欠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

  欠缺必备条款,不等于没有签订。未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属于两种不同的性质,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也完全不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能将签成劳务协议的员工无偿辞退吗?

  不能,因为该员工本质上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无过错,不在无偿辞退范畴。看问题要看本质,比如,你能说披着羊皮的冼武杰律师不是狼吗?

  七、现在应该如何处理?当劳动关系被员工误认为劳务关系,仿佛是在向HR宣告,他读的书少,大家快骗他。毕竟经济补偿金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稍作引导,很容易让员工误以为没有补偿,从而做出一些让步。

  所以现在,摆在HR面前的大概就是两条路:1、若员工平时表现不佳,在只要N的情况下,该解除就解除了,当然用一些不可描述的方法,可能会低于N。

  2、继续用工,签订写着大写加粗的劳务协议,实际属于劳动合同的协议。注意让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的附属标配,以免将单位置于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