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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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欢迎阅读!

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的2010年12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征收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2010年12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缴纳环节是什么?

  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 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我市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两个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东莞各镇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率全市均为3%.

  5、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的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6、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是否退还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7、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8、 如何理解对免抵税征收城建税?

  答: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从调库的具体办法和调整税收计划任务的操作规定说明,“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 对免抵退税征收城建税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实际缴纳的“三税”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规定有冲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85年颁布,而免抵退税是在1994年起实施。对于免抵退政策与实际缴纳的关系,请参考第8条问题的回答。财税〔2005〕72号和财税〔2005〕25号文也明确了对免抵退政策征收城建税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冲突。

  10、 申报方式和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城建税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我分局将会对需缴纳的纳税人增加城建税税种核定,纳税人每月在网上按时申报即可。纳税人申报时不需提交资料,但每年年终我分局将会与国税局进行数据比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11、 城建税申报时间?

  答:城建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对于免抵税部分,为了操作简便,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资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可将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即外资企业应从2011年2月的征收期起对经国税部门1月审核的所属期12月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文件法规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文件法规适用于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