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时间:2021-03-27 10:51:5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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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574个,中成药1181个,民族药54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1个,中成药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5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和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425个,乙类药品品种1149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60个,乙类药品品种1021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西药中,同一通用名给药途径相同的不同剂型在同一分类中只编一个号,甲乙分类、通用名称和剂型均相同的,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中成药中,正式品名、甲乙分类和给药途径均相同的不同剂型只编一个号,如霍香正气丸(水、颗粒、胶囊、软胶囊、片、口服液)。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62号、第517号和第1560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国家目录中部分标有“◇”的药品,已在我省目录中单列编号的除外)。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95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20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7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4.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5.西药部分第472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473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534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8.西药部分第912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9.西药部分第1041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10.西药部分第329号的依托咪酯注射剂包括依托咪酯脂肪乳注射液。

  11.西药部分第654号的斑蝥酸钠注射剂包括斑蝥酸钠维生素B6注射液。

  12.中成药部分第491号的红花黄色素氯化钠注射液包括注射用红花黄色素。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已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标有“△”的药品时统筹基金可以按规定支付。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复合药纳入《药品目录》的处理

  (十一)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质量层次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复合药纳入《药品目录》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定期发布,并实行统一维护,统一使用。

  六、其他

  (十二)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三)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国家批准配额内人工饲养麝提取的天然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一、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报我厅备案。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各地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因工负伤职工抢救期间的用药管理办法。对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必需的药品应放宽用药范围,对工伤一般性治疗和康复用药应严格按《药品目录》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省统一维护的《药品目录》药品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目录》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六、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七、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八、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九、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符合我省规定的复合药品,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医院制剂清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的管理范围。

  十二、《药品目录》自2010年10月1日执行,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的可参照此目录执行。

  十三、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统筹地区《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