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居民医保新政策

时间:2021-03-23 14:16:1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居民医保新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居民医保新政策,欢迎阅读!

2017年居民医保新政策

  1.参保对象有哪些?

  崇义县范围内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居民。

  2.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时间为何时,如何缴费?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缴费时间从2016年12月1日起到2017年3月10日截止,城乡居民各按原方式缴费。

  3.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期,是否立即执行统一的报账方式?

  城乡两项医保制度合并仍为过渡阶段,暂时实行缴费统一管理,医疗费用报销及大病等待遇享受仍各按原政策执行,待市医保信息系统全面融合后按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城乡医疗保险合并后有哪些优势?

  ①制度更加公平,保障待遇更加均衡。两项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 医保制度,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在报销比例上,将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居民待遇。

  ②理顺管理体制,经办服务更加规范。整合后将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统一城乡医保经办流程,提供城乡医保一体化的经办服务。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将消除两项制度并行时存在的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等问题。

  ③大病保险全覆盖,医疗救助更加有力。在整合城乡居民保险的基础上,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将合并实施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拓展阅读——医疗保险的赔付标准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万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为100%。医疗保险保险25000元,门诊医疗赔付比例为90%,每人每天赔付金额不超过150元;住院不超过1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住院1万到2.5万元,赔付比例为90%。

  (2)被保险人在指定门诊治疗,由本人全费结算,保险人按规定审核赔偿,但需提供原始处方、药费收据。

  (3)被保险人无论门诊或住院治疗,一律按卫生厅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公费医疗标准用药。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医疗费时应提供下列单证:门诊病历原件及处方附联、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记录、出院小结、长短医嘱)、医疗费原始收据。

  (5)被保险人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若被保险人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保险人可拒付部分医疗费或全部医疗费。

  (6)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费赔偿,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提供服务,每月在约定日期派人向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资料,保险费按年结算。

  (7)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保险人负以下责任: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若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时,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将已领取的保险金全数归还保险人。

  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依照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自造成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d.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并领取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又因同一原因死亡,保险人只给付保险金额与已领取的伤残保险金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数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8)意外伤害医疗及疾病所产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a.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用药范围;

  b.治疗费、手术费、敷料费;

  c.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为限;

  d.检查费:除急诊或抢救外,每次单项检查费不得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需经保险公司批准。

  (9)保险人对女性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费用原则上应在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销,保险人寿保险作为补充,按85%赔付,但顺产以1000元为限,难产以2000元为限。未办社会统筹养老的职工,按2500元和3500元基数比例赔付。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人所提供的医院治疗。除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需紧急治疗外,凡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人不予赔偿。

  (11)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原则上应在当地县(区)级或县(区)级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