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7退休人员医保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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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沪人社医发〔2016〕16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5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元) | |||
在职职工 | 34周岁以下 | 140 | ||
| 35~44周岁 | 280 | |||
| 45周岁以上 | 420 | |||
退休人员 | 74周岁以下 | 1120 | ||
| 75周岁以上 | 1260 | |||
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负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其他事项
(一)2016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与职工医保的.相关标准同步调整。即:
1、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2015医保年度的计入标准执行;
2、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
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超过部分继续由小城镇医保基金支付80%。
(二)2016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6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