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哪些工作?

时间:2021-03-18 09:01:3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哪些工作?

  标准工时是在标准工作环境下,进行一道加工工序所需的人工时间。那么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哪些工作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哪些工作?

  【事件】

  老李是一名货运司机,专门负责公司的长途运输项目,有时一离开家就是半个多月。老李的儿子小李才上初中,对爸爸这种常常不在家的状态十分不满。一天,小李从电视的普法讲座中得知,我国实行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经过他一算,他爸爸这次跑运输任务已经一周没有回家了,小李认为爸爸所在公司违法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分析】

  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违反标准工时制度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36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超出40小时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有的用人单位会给员工留下一定的午休时间,这不能算是工作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虽然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工作,但它同时也安排了调休,那么它也没有违反标准工时制度。所以实际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员工所在公司给员工安排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那么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案中老李的工作是跑长途运输。对运输公司而言只要确保了老李这样的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而不必遵守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尽管不受标准工时制度的规范,但是用人单位亦要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该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所涉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