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1-03-15 10:50:4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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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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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1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 的。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的建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顺 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3年开始建立的,1998年8月之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管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为职工统一代扣代缴。1998年8月以后,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省财政厅下属的省直行政事 业单位住房、医疗、养老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由资金管理中心按一定比例,分别从职工工资及财政拨付单位经费中扣缴,直接计入职工个人账 户。

  二、会计年度

  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6月30日为公积金结息日。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转移

  新设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填报汇缴清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年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应于每年6月20日之前 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经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单位交缴标准。单位人员变动, 应当填报变更清册,在变动当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单位人员调动,应当填报转移清册, 凭商调函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a、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b、离退休的;

  c、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d、 户口迁出所在的地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e、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f、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g、 职工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公积金,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离退休者提供离退休审批表(或文件);

  (2)离职者提供单位文件(或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死亡支取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和合法继承法人身份证明;

  (4)购公房者提供当地房改办对所售房屋的批文及产权价格分户表;购商品房者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证明及单位证明;

  (5)全额集资建房的,需要提当地房改办(或计委)建房批复和集资名单;农村建造住房的, 提出供当地村委会证明及单位证明;城镇建房的, 要提房屋建造许可证及单位证明;

  (6)大修住房的., 要提供维修合同,购买材料发票及单位对住房受损情况说明。

  五、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1) 缴存

  a、根据批准文件单位首次交缴住房公积金,应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缴清册总表》各一式二份,报资金管理中心。

  b、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退单位一份,保留一份,分别做为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台账的依据,单位按规定为每位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台帐,按月登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资金管理中心对账。

  c、全额财政供养单位,由省财政厅每月按规定比例分别从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经费中代扣转入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财政部分供养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由 省财政厅每月按工资总额的比例部分扣转,不足部分由单位补缴。扣转时向单位开具《总会计转账通知》,作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d、因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补缴,在补缴时,应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报资金管理中心,同时办理缴款手续。

  (2)变更

  单位增人、职工离退休、死亡、辞职、调离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动时,应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及时报资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单位、资金管理中心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交缴基数和交缴数额。

  2、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说明:

  1、职工按规定,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离退休职工除外)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联络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加盖银行提款印鉴,报送到资金管理中心。

  3、资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对账单。

  4、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支取对账单划拨款项并记账。

  5、单位根据支取对账单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台帐。

  6、职工到单位取款。

  (3)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流程

  3、住房公积金转移流程

  1、职工按规定,向单位提出转移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离退休职工除外)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联络员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一式四份和《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加盖银行提款印鉴,报送资金管理中心。

  3、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对账单,交给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各一份。

  4、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支取对账单划拨款项并记账。

  5、单位根据支取对账单登记个人帐与单位帐。

  6、在省直单位建调动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内部转账,调出省直单位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直接汇往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若调入单位所在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转入调出单位,由调出单位兑付给职工本人。

  4、住房公积金销户流程

  a、 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由职工单位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申请书》、《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拨付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b、 在职职工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出有关证明,经单位审查后,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申 请书》、《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报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拨付给去世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其继承 人或受赠人。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方法

  单位增人、职工离退休、死亡、辞职、调离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动时,应填写《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及时报资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单位、资金管理中心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交缴基数和交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