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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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生育津贴待遇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备注
1、晚育标准:身份证出生年月日到宝宝出生日满足23周岁10个月
2、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3、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4、单位按照1%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0.5%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休完产假(半年)后,申请时需正常缴费,若停保则不能申请。由参保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局39号窗口办理。申请后一般一个月后财务科会将津贴划拨到单位,参保人可到单位领取津贴。如未到账,可到医保局39号窗口查询具体原因。
1)参保单位介绍信
2)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孕检期间检查发票(最高可报200元。低于200元的,据实报销)
备注
A、难产、剖宫产除以上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病历首页
2) 产时手术记录单
B、计生手术除以上6项材料(不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另需提供计生手术三联单。
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2、若单位欠费,在3个月内补齐费用也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备注
1、原则上若申请时停保则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使用其他保险报销生育费用,不影响生育津贴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