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

时间:2021-01-09 17:21:5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女职工产假待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产假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女职工产假待遇

  一、产假期间

  2012年4月通过并生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享受产假的期间进行了延长,根据现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员工达到晚育标准的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1.工资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在女职工享受法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与平时保持一致。

  2.工资支付主体

  根据我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的收入应当以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进行区别对待,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们称之为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称之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个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如高于个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申领生育津贴,须携带职工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小结、休假条,独生子女、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或者流、引产诊断证明到社保处医保科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手续,生育津贴和护理假律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提前休产假的处理

  1.假期性质

  据法律的规定,基本的法定产假为产前15天和产后83天,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如发生女职工提前休产假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的操作,对于提前休假的期间,我们通常以病假或者事假来看待,待到法定产假的条件成就时,再转为产假。

  2.工资支付

  1)病假

  员工提前休产假的期间以病假来处理地话,工资发放的数额即应符合法律法规对于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的规定:

  一、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

  在本公司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2年(含2年)不满4年者,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4年(含4年)不满6年者,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6年(含6年)不满8年者,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8年及其以上者,按本人工资的100%计算基数;

  二、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

  在本公司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按本人工资的.4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年(含1年)不满3年者,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基数;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3年及其以上者,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基数;(3)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剔除;(4)休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5)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员工原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公司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事假

  员工提前休产假的期间以事假来处理地话,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当然如果公司的内部规定有其他福利的除外。

  (注:无论是病假还是事假,职工和公司都应当有完整的、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请假流程证明)

  四、产前假和产后假的理解

  实践中会很多时候女职工因自身工作性质或其他原因,职工或公司都会提出要求将产后假调至产前进行休假,或产前假不足或超出,要求在产后假中弥补或减少。对于该类问题,应当说如果公司和职工个人能够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在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调整却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注:以上《解答》出台的时间早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故产假仍显示的是90天,现产假已调整至98天,但该《解答》的精神仍旧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