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怎样发放?

时间:2021-01-09 12:09:3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基本养老金怎样发放?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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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交多少?

  ①单位缴费比例: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②单位缴费工资总额:

  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交多少?

  ①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③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地方标准:

  各地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例如,上海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