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时间:2021-01-05 09:37:4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应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比如: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即414.9元或276.6元。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实,“《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延伸阅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品迭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日工资的三倍作为加班工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单位就另行支付两倍还是三倍的工资发生争议。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明确了法定节假日实际系带薪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另行支付两倍还是三倍加班工资呢?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虽应享有三倍工资,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已明确国家法定节假日系计薪日,其已享有一倍工资,两者品迭后,用人单位只需另行支付两倍工资作为加班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劳动者享有一倍工资,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享有三倍加班工资并不抵触,不能品迭,用人单位仍应当另行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际上,《通知》将法定节假日作为计薪日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贯彻和落实,并非是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与当日工资进行品迭,扣除一倍。

  首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来源不同,不应进行品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三倍工资系劳动者通过额外劳动获得的额外报酬。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不工作也应当享有一倍日工资,这个报酬的来源不是基于额外劳动,而是法律规定。故两者的来源不同,不能进行品迭。

  其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与日工资进行品迭,不符合立法原意。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规定存在一个阶梯式的递增: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是逐步递增的。那么假设加班工资应与日工资品迭,而休息日本身不是计薪日,其加班工资没有品迭对象,则其获得的报酬是两倍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品迭其日工资,也获得两倍工资,那么劳动者无论是在休息日还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际获得的额外报酬是相同的,都是两倍工资。这样一来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严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劳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