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22万获刑1年半

时间:2020-12-22 10:49:2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拖欠农民工工资22万获刑1年半

  2012年至2013年间,包工头李某雇请曾某、张某等数十名农民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却没有及时兑付农民工的工资,累计欠曾某、张某等多位农民工工资20多万元。李某为躲避农民工追讨工资,外出打工,更改联系方式。

拖欠农民工工资22万获刑1年半

  为此,张某等人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决。因联系不到被告人,劳动监察部门请求公安机关协查。虽多次敦促,李某一直未按期履约付款,且又以打工为由外出躲避,失去联系。劳动部门遂于2014年2月22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15年1月29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等21人人民币22万余元。

  附:

  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1年 5月 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法第 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 )逃跑、藏匿的; (三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3条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我们认为,包工头拖欠你们工资的数额显然属于数额较大,其逃避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逃跑及藏匿行为,已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你有权在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时,以报案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