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最低工资2015

时间:2020-12-02 19:40:57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最新四川省最低工资2015

  最新四川省最低工资2015:四川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自7月1日起,我省再次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标准如何制定,与往年相比有什么特点?6月9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泉进行了解读。

  此次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个档次,分别为1260元,1380元和1500元。“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陈泉介绍,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是根据我省去年经济发展、职工工资、物价变动等因素,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国际惯例法三种测算方法测算,同时综合平衡了我省今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预期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以及全省经济仍然面临下行压力的实际情况,并征求环卫、物管、酒店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者代表、企业代表和专家意见,最终确定的。受经济下行影响,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增长幅度为10.4%,比2014年下降4.1个百分点,但各档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去年最低档和最高档中间差距是300元,今年为240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惠及低收入群体”,陈泉介绍,继续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目前,我省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分布在公益岗位的劳动者,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新入职劳动者,小时工、钟点工和劳动技能比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一些低端辅助类工作岗位如保洁员、库管员,此外还包括部分已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和部分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企业中的`基层员工或一线员工,这些人员所在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一般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适当上浮,或者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本工资。

  YJBYS小编提醒您注意:

  1、所有用人单位均不得违反

  《通知》特别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刚性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经营正常的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同时,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共决和增长机制。

  2、试用期也不得低于此标准

  《通知》还强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应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等福利

  最低工资标准究竟包含什么?最低工资里不包含加班费、津贴以及相关福利等,为应发标准,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