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2015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时间:2020-11-27 13:03:53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最新上海2015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公司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近10年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年调整一次。最新的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3月30日人社局发布的2020元。但须注意的是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保险(公积金)、补贴和提成工资等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赔偿后的工资余额的界定。

  今天笔者就通过以下三则案例,分析应最低工资的上述相关问题:

  案情信息:

  案例1:2015年1月1日,小王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广告公司任职,加班成了家常便饭,第一个月加班费就有1000元,加上基本工资1000元,职务工资500元,饭贴200元,奖金200元。但只领到2500元,小王找到人事询问原因,原来是扣除了公司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扣除后是2500元。

  听闻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调整为2020元,小王便满怀期待老板加工资,可是老板说,你的工资已经有2500元啦,还要增加什么?老板的说法正确吗?

  案例2:2015年1月1日,某化妆品公司与小李约定,基本工资1500元,每月完成销售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15%计发奖金;如当月未能完成3000元的最低销售额,则从以后的工作任务中补足,补足部分不计发奖金。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3:2015年2月15日某浴场休息大厅里,技师小张一边为客人修脚,一边和别人交流股市信息。忽然,客人哇哇大叫,原来小张一不小心把客人的脚扎得鲜血直流。领班赶来对客人连连道歉,赔偿了他的医药费500元,并对其消费的500元予以免单。浴场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要求小张赔偿。小张不服,说他一个月到手的工资才2100元,尽管自己有错,情愿赔偿,但不能仅因工作时出了一次错,就让他近半个月的活白干了。此情形下,浴场应如何应对?

  案情分析:

  案例1 虽然小王实际收到的工资是2500元,但是其中包含了加班费和饭贴。如果扣除加班费和饭贴,小王的实际工资只有1300元。

  按照规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

  需要提醒的是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因此,小王实际收到的2500元工资剔除1000元加班费和200元的饭贴后为1300元,远远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2 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权,可对职工实行绩效考核,发放提成工资。此可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多劳多得。实行提成工资后,公司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即使小李未完成最低销售额,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 小张因本人原因给浴场造成经济损失,浴场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一般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浴场可要求小张赔偿损失,但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即420元,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不及扣除部分可以分月逐步扣除。

  以上海市2015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说,小张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不低于2020元。

  终上所述,案例1和2中,小王和小李收到的工资并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为他们调整工资标准,并应向他们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相关部门可能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3中 小张的工资虽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其给浴场造成的损失,浴场如果考虑从其工资中扣除,按其现工资标准,2015年4月1日前每月最多仅能扣除280元,2015年4月1日之后每月仅能扣除80元,可直至扣满1000元为止。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5〕10号)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公司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