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2-07-21 10:41:47 常用申请书 我要投稿

解除查封申请书(精选12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除查封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解除查封申请书(精选12篇)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陈xxx,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58xxx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xx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xx、第三人吴xx、第三人蔡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xx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xx)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xx)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xx)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xx)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11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2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宁波XX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白X桃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以(20xx)太民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为申请人于20xx年5月8日之前支付白X桃32000元。

  20xx年1月21日,你院(20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于本案重审庭后调解时、调解结案后,已多次口头、电话向你院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以利于申请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求贵院可以先划拨所扣存款32000元再解除对账号的查封,遗憾的是,到今日为止该账户仍未解封。

  申请人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冻结20万元存款后公司并无多余的流动资金,对申请人企业经营、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故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号的查封,解封时贵院可以依调解书内容直接划拨存款32000元,申请人可以予以全方位的配合。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予重视、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4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xx年3月14日出生。住址:x市四方区x南路xx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身份证:xxxxxxx被申请人:王昭君,男,汉族,19xx年3月13日出生,个体,住址:x市南区xx泰州路15号2单元501户。身份证: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xxx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xxx市四方区x南路26号2号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此致。

xxx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即墨市

  被申请人: 青岛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被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 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 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1xxxxxxxx,地址:天津市河北区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解除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四川xxxx有限公司、xx、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诉至贵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财产情况作为保全担保,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贵院作出(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胜诉,该案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现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 果,男,生于19xx年7月1日,汉族,住合川区蟠

  龙花园 98号1幢2单元3-1,身份证号:51xx97 0297 电话:15123 660

  被申请人:李xx男,生于19xx年7月8日,汉族,住合川区南

  津街苟家xx院子村民小xx1号,身份证号:51022619770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车牌号为渝xxx轿车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申请人xx提供的担保物。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对该借款已经协商解决,申请人也向贵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现撤诉裁定已经下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扣押的车辆,同时解除申请人xx提供的担保物。

  特此申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 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11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申请书 篇1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xx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xx、第三人姜xx、才xx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xx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x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xxxx号楼A座16层xx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xx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xx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xx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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