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政策

时间:2023-04-06 04:09:1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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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政策

  关于对退役士兵的优抚安置政策广受关注,居然情况怎么样?下面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参考!

  优抚安置政策【1】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具体来讲,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人事部门首先应当给予接收,并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安置政策【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且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自2005年3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这里给您提个醒:家属随军优抚安置,政策性强,有的规定也在调适中,各地有关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更利好的政策,大家还可查阅当地民政部门的官网。

  优抚安置政策【3】

  关于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安置政策,可咨询军队有关部门了解最新政策规定。针对一些网友提问的问题,我们综合有关专家、军报微博微信、军转杂志已刊发内容,解答如下:

  问:我今年想选择自主择业回老家安置,家属在部队驻地已有正式工作,请问她可以和我回老家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转业时,其配偶可以随同到安置地调动安排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将参照其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问:我今年转业想回原籍大城市安置,我就一个孩子已在部队驻地参加工作,请问他可以跟我回原籍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问:我今年准备转业,但是有人跟我说我的职级不符合爱人随调条件,请问随调政策有职级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工作,是与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及随军条件无关的。

  问:我爱人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今年我准备转业回老家安置,如果爱人一同随调,她还能被安排到公务员岗位吗?

  答:能。《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第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用。

  问:今年单位准备安排我转业,我想把爱人随调到部队驻地与我一同安置,请问我该如何办理随调手续?

  答: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应该与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办理调动时,要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家属是国家干部的,要在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行政介绍信;是全民所有制或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要在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部队或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合同工要由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或地方县、市人社部门出具证明信。

  随调家属报到时,一般应携带:

  (1)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2)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

  (3)工资关系和户口迁移证。

  问:我今年准备转业,想让家属与我一同随调回老家安置,但是干部部门在审档时发现其档案存在材料不全的情况,请问在她的档案中都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应有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近期体检表、入党(团)、政审、结婚、独生子女、调转等相关手续和材料。

  其中,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干部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现级别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和院校毕业的有关材料,如属聘用制干部应有《聘用干部合同书》。部队招录的职员干部要按审批权限审批,2006年以前招收的应有《工资套改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工人身份的,其档案中应有《招工表》、《录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转正表》、《定级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劳动合同书》上最后一页要有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性质属非国家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事业编制的,其档案中一般应有“五险一金”材料。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后两项为近期才有),一金(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材料正常情况下不装入档案,但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时,应尽可能出具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问:我爱人档案中年度增资不全,请问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随调家属档案材料应注意前后连贯保持延续,如工作调动手续缺失或年度增资不全可按工资登记表中前后工资数额进行认定。

  问:如果我今年转业,爱人与我随调回老家安置,请问她的各项社会保险该如何办理接续?

  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社会保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法是:个人账户基金随同参保人的调转或迁移而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转至新的`统筹地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即使无款也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统筹地区。

  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

  失业保险方面:按规定职工调转时,失业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调转或迁入新的统筹地区后,可依据保龄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方面:工伤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参保人调转时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无论参保人调转什么地方,只要其处在工伤保险缴纳期,便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方面:生育保险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调转人员到达新的单位后,按照当地的规定,可随同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参加生育保险。

  问:我准备今年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想把爱人随调到部队驻地,但是由于爱人与地方企业尚存在劳动纠纷,请问她符合随调条件吗?地方军转部门是否会接收?

  答:有下列情况地方军转部门一般会拒绝接收随调家属:

  一是无国家下达正式安置计划的;

  二是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现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投奔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协调地方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特殊照顾接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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