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优抚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市、县(市)。除了需要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配套下达的以外,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原则上在当年预算批准后三十日内下达各地。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收到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统筹当地财力安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年底前将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根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03〕77号)、《浙江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7〕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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