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被征地人员与征用地单位或者被征地单位发生争议,由区县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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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祝平从就业和社会保障两个方面介绍了相关工作情况。
赵祝平指出,2012年以来,上海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1-4.2%,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为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上海主要在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帮扶重点群体就业、针对青年就业推出“启航计划”、就业管理服务等五个方面有所进展。
在社会保障方面,上海已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制度框架,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逐年提高、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明确停止执行“镇保”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将“镇保”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表示,镇保制度条件的总体方向是尽可能由目前享受镇保的人朝职工社保方向转,让更多的镇保参保人员纳入职保。
“目前在制度转移的档口实现了待遇平移,直接把目前镇保享受待遇的水平纳入到职保,但进入职保后,将按照职保的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实施,也就是说,今年要按职保的养老金增加办法来增加养老金。从这个方面来说,4月1日实施以后,一定有利于镇保原参保人员待遇的提高。” 费予清说。
同时,提升最低工资的具体政策也有望在4月1日之后发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祝平表示:“最低工资的事情经人社系统牵头,工商企联、工会等部门参与,会继续调整。而且,调整的时候会考虑总体经济的形势、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职工群众的持续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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