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限购政策细则

时间:2020-11-17 08:17:1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成都限购政策细则

  成都市出台住房限购新政,新政自2017年3月24日起开始实施。下面就为大家整理的成都限购政策2017细则,仅供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7〕10号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3月23日

  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具体操作规则

  一、关于购房主体

  1、此次限购主体以自然人为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购房仍按照成办发〔2016〕37号文执行。

  2、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分别作为单独的限购区域,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只能在本区域购买住房,两区不能交叉。购房人在上述两区域已有住房的,不能再在上述两区购买住房。

  3、购房人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户籍的,可以在上述两区域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4、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二手房(房屋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仍可新购一套住房。

  5、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不能再购买住房。

  6、军人购房的,其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本市限购区域的证明。

  7、夫妻双方仅一方符合限购政策的,不能以共有方式购买住房。

  8、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转让的,不能再新购住房;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并在该时间段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再购买一套住房;购房人将2017年3月24日以后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不能再新购住房。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自然人,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的,可新购一套住房。

  10、购房人通过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取得住房的,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11、夫妻间增加共有人的,不审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继承住房及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房,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房,需审查受赠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共有人之间的买卖,不审查买受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12、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的.,应具有本市限购区域户籍。

  二、关于限购房屋

  此次限购房屋为住房,包括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其中公寓是指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因日照不足定位为公寓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房屋。

  “家带店”具备住房功能,视为限购房屋。

  三、关于认定时点

  1、所购预售商品住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进入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签约(备案)的,按原政策执行。

  2、所购商品住房为现房未备案的,申请办理商品分户登记时,能够提供第三方证明材料证明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不纳入限购审查;证明交易行为实际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的,按原限购政策执行;其余情况按现行限购政策执行。

  3、所购二手房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或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4、已于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在交易服务大厅存量房买卖自助打印机进行房源信息核实,未能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未进行房源信息核实但在透明房产网签订网签合同的,如《购房资格审核意见表》上房源信息核实时间在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四、关于证明材料

  1、购房人除提供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包括限购区域内的集体户口)。

  2、出具购房人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的证明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注册地址应当在限购区域,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的,单位注册地址应在前述两区;

  (2)证明应包括购房人姓名、证件号码,在限购区域办公地点连续工作满1年(2010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在前述两区域购买商品住房)/2年(2017年3月24日以后购买住房),且承担证明失实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等内容。

  3、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购房(网签合同)前1个月向前顺延。补缴、断缴的不符合限购政策。

  4、社保证明缴纳单位与出具稳定就业证明的单位不一致的,不符合限购政策。

  5、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出现多家单位的,购房人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的,多家单位注册地址均应在上述两区;购房人在上述两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购房的,稳定就业证明可由最后一家工作单位出具(不需说明已工作年限)。

  6、购房人所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在限购区域,分支机构或实际经营地址在限购区域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不予认可。

  五、需呈报市局确定的其他事项

  1、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的认定。

  2、房屋被征收的,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拆一购一,不超过二套”的原则准予购买。以下情形,应呈报市局确定:

  (1)多年前的征收协议/拆迁安置协议能否作为证明;

  (2)被征收人可否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

  (3)被征收房屋为非住房的,可否新购住房;

  (4)被征收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新购住房;

  (5)被征收人死亡的,(多个)继承人可否新购住房。

  3、2017年3月24日前已购买二手房,但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时间在3月24日以后,购房人可否新购住房。

  4、购房人未缴纳养老保险,或缴纳养老保险有中断,但医疗保险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可否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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