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

时间:2023-04-04 07:11:11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2017年农村宅基地政策

  随着城市房价飙升,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却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2017年农村宅基地政策,仅供参考!

  2017年北京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

  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

  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

  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2017年浙江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3、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4、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2、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五、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1、各地要根据农村村民建房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2、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六、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1、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2、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论处。

  3、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七、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2、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八、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1、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2、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本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腾退多余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施建新拆旧的,要采取事先签订协议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2017年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和监管。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2018年底前实现省县两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稳步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应用试点,积极探索互换并地、土地股份合作等运行机制,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选取1至2个县(市、区)或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区)有管理服务机构的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作用。以县域为重点,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国土资源厅〕

  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科学合理选择规模经营形式。在二三产业发达和农村人口转移较多的地区,顺应农民意愿,以经营权流转为主开展规模化经营;在农户仍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地区,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也可引导农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建设。创新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到2020年,建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1000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强化资金项目支持。认真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逐步形成便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申请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农工办)〕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控制规模内的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探索开展产品质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
 

  2017年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

  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召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对于购买农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一直被人诟病,农民私下低价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有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愿意回归田园生活,市场需求一直都有,现在终于政策放开,农民可以进城买房、定居、落户,医疗教育等待遇也都一样了,也鼓励非农人口入乡购买土地以及重新开垦。

  这一农村宅基地改革,可谓是动摇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农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缓解房地产市场城乡分离难题

  因为城市要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现在是寸土寸金,而农村很多土地和宅基地是呈现废弃的状态。如果这项改革实施的话,农村真的要变天了,一些早就离开农村的农村人可能会考虑卖掉自己的宅基地,毕竟不在农村居住很多年了,而一些城市人也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了,具体用来干啥还得他们自己决定。

  政策前农民的`宅基地只允许集体内流转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举个例子:

  村东的东子想要把房子卖给城里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卖给村西的旺财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会申请,同意后才能卖给旺财,以后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归旺财使用了,但是注意,东子转让、出卖房子和宅基地后,就不能再申请别的宅基地了。

  实施意见提到了五点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对第五点最感兴趣,是这样说的: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农村盖房盛况

  通俗地说,这一措施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宅基地可以转让

  二、转让宅基地,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就是说,只能卖给本村人。

  为什么要有第二条限制?

  笔者理解的是,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转让只能在集体内部。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把宅基地卖出,便无法再次申请,还想要的话,只能自己另买了。

  你会卖吗?

  我是不会的,有宅基地,有老房子,才算有根。

  就算生活、工作在城市,我却始终认为,那个小村子,才是我的家。

  对农村、对农民,到底是好是坏?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在农村,只要有宅基地,有一块责任田,就算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要肯干,也能有最起码的生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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