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

时间:2020-11-24 20:48:01 社保政策资讯

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

  为了解决宅基地所有权发生的各种纠纷,政府特对宅基地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政策,且在2017年,农民的宅基地将会发生以下变化!

  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

  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召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对于购买农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一直被人诟病,农民私下低价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有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愿意回归田园生活,市场需求一直都有,现在终于政策放开,农民可以进城买房、定居、落户,医疗教育等待遇也都一样了,也鼓励非农人口入乡购买土地以及重新开垦。

  这一农村宅基地改革,可谓是动摇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农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缓解房地产市场城乡分离难题

  因为城市要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现在是寸土寸金,而农村很多土地和宅基地是呈现废弃的状态。如果这项改革实施的话,农村真的要变天了,一些早就离开农村的农村人可能会考虑卖掉自己的宅基地,毕竟不在农村居住很多年了,而一些城市人也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了,具体用来干啥还得他们自己决定。

  政策前农民的宅基地只允许集体内流转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举个例子:

  村东的东子想要把房子卖给城里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卖给村西的旺财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会申请,同意后才能卖给旺财,以后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归旺财使用了,但是注意,东子转让、出卖房子和宅基地后,就不能再申请别的宅基地了。

  实施意见提到了五点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对第五点最感兴趣,是这样说的: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农村盖房盛况

  通俗地说,这一措施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宅基地可以转让

  二、转让宅基地,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来说,就是说,只能卖给本村人。

  为什么要有第二条限制?

  笔者理解的是,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所以转让只能在集体内部。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把宅基地卖出,便无法再次申请,还想要的话,只能自己另买了。

  你会卖吗?

  我是不会的,有宅基地,有老房子,才算有根。

  就算生活、工作在城市,我却始终认为,那个小村子,才是我的家。

  对农村、对农民,到底是好是坏?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永久的。在农村,只要有宅基地,有一块责任田,就算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要肯干,也能有最起码的生话保障。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如今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导致的,而2017年开始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已经在进行改革试点了,而且今年改革试点范围将会扩大至33个县,实现“三块地”改革试点,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会在2017年完成。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

  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

  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

  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管理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3、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那么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是怎么补偿的,又能补贴多少钱呢?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

  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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