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

时间:2017-12-04 社保政策资讯

  近日,广西自治区人社厅下发了《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1月1日起,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0%,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基数下调,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也相应增加40%的缴费档次。

  广西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

  根据规定,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而按此前的政策,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此次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60%降为40%。

  此次具体调整申报范围为:对已办理过2016年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职工,2015年工资总额低于1833元/月的,以1833元/月为缴费基数;高于1833元/月的,以原申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高于2749.2元/月的,不在调整申报范围内。参保单位可于11月1日至11月30日,到市社保局所属城区管理部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调整时段为2016年11月—12月,即从11月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止。

  从1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也在原来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的基础上,新增加40%的缴费档次。暂未缴纳2016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12月25日前到就近的银行代收网点,自行选择六个档次中任一档次缴纳。此前已按60%档次缴纳的,不退补,也不重缴。

  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6〕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研究,现对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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