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积分入学政策最新(2)

时间:2020-10-12 15:10:24 社保政策资讯

佛山积分入学政策最新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镇(街道)受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市积分系统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积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做好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的招生工作,在每年初拟定当年新市民子女入学指标数,明确各阶段招生报名时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积分办。

  (二)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申请。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见附件2)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三)区积分办依据父母积分情况,于每年6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仍有节余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将首次排名未取得入读资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四)市积分办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平台或其他途径公布全市随迁子女入学指标数和各区排名名单。

  (五)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未成年新市民(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积分办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统筹推进本行政区的新市民入户工作。

  (二)已被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且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向积分排名在区人民政府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新市民发出积分入户卡,入户卡领取地点为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标识内容和格式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统一标准并印发各区。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新市民或其配偶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户口市外迁入准入条件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五)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负责集体户口的受理审批。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受教育所在省、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外省、外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毕业证验证材料由受教育所在省、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家或省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需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或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发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0日(含当日);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七)计划生育。应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设定的有关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在积分承诺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每项额外奖励5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婚未育(已婚未育)证明或承诺书。

  (八)专利创新。应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表彰奖励、竞赛获奖。应提供广东省内个人表彰、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市颁发的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卫生防疫。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2.有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3.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十四)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新市民可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计分资料录入、查询资料评分、积分排名名单查询等。

  (十五)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四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