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实施

时间:2017-11-06 社保政策资讯

  据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实施,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的?下面一起去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约车获得合法地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正式更名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01中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作出了规定: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改名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还对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作出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拓展阅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明天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的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的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

  《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的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有关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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