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9 11:41:41 社保政策资讯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那么,广东社会抚养费标准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不妨看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日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 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 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 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 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激。当事人在《社会扰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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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生育坚持不结婚登记仍属违规

  既然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是意味着单身人士拥有了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事实未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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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利好 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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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萝岗居民如小姐2009年未婚生下孩子并拿到了出生证,只是因为工作和户口的原因,她和男友到2010年11月才拿了结婚证。孩子3岁多需要上幼儿时,如小姐因担心儿子没入户上不了学,去帮儿子入户。但因为是未婚生子,她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居委缴纳了上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并且做了亲子鉴定,才顺利入户。

  可喜的是,去年广东省户籍改革获得重要进展,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2015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此后,广东各地逐渐取消入户前的计生证明审查,这为已婚或未婚生子女入户扫除了一大障碍。

  不过,在现行的计生政策下,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有结婚证。在此背景下,非婚生育难以获得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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