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时间:2022-03-21 11:25:2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重庆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以下是yjbys社保栏目准备的重庆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实施以来,我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渝府发〔2012〕7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渝府发〔2012〕78号文件规定的八类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实施分类救助

  按照渝府发〔2012〕78号文件规定,继续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三)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三、突出救助重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继续执行渝府发〔2012〕78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一)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二)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三)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渝府发〔2012〕78号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延伸阅读:重庆大病医疗救助新政出台

  重庆出台了医疗救助新政策,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困难群众生大病,年封顶线远远高于以前的标准,不得低于10万元。救助对象如何申请?低收入人员能否享受?最高救助额是多少?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市民政局昨日进行了解答。

  救助封顶不低于10万元

  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方式、申请流程和资金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封顶线和大病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全年能享受到的最高救助额是多少?市民政局解释,以前大约是万元左右。现在对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和年封顶线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制定。

  低保边缘群体也可申请

  新政策规定,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村五保对象、乡孤儿、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等。

  低收入人员能否享受医疗救助?对此,市民政局说,市政府的文件将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扩大到了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均纳入建档范围享受医疗救助。未纳入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建档困难群众?市民政局表示,即大家平常所说的“夹心层”困难群众。低保以家庭为单位,边缘群体指的就是那些享受不了低保待遇,但家庭收入又较低的困难家庭。

  民政部门正在给这样的家庭建立档案。由社区摸底,邻居证明,街镇报送,民政审核审批等。按照目前的办法是“高个子里面找矮子”,每个区县人口乘以8%,再减去现有低保对象人数,就是低保边缘人群数量。

  实际上,巴南区去年10月已经将该区1.5万低保边缘群体纳入医疗救助。建档困难户住院医疗费经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内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为6万元。

  信息系统更换完就实施

  新政策已经出来了,什么时候执行?市政府78号文件出台后,对原医疗救助政策做了较大调整,结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各区县(自治县)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将分批次进行更换,信息系统更换后即可实施新的医疗救助政策。

  目前,我市住院救助实行网络管理,救助金全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结算。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仅交纳个人需承担部分,医疗救助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负。不是医疗救助对象的根本进入不了网络系统,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后未去住院的,也得不到医疗救助金。

  救助范围内人员如何申请医疗救助?现在有三种方式:一是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二是门诊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报镇街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后送区县民政局审批。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三是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救助。

  哪些病可以申请?

  七类癌症、严重多器官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等22类疾病。

  哪些人可以申请?

  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村五保对象、乡孤儿、乡重点优抚对象、贫困大学生、因病返贫家庭、低保边缘群体等。

  什么是低保边缘群体?

  享受不了低保待遇,但家庭收入又较低的困难家庭,由社区摸底,邻居证明,街镇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如何申请救助?

  现在有三种方式: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资助参保;向村(居)委会提出门诊救助申请,报镇街审核公布无异议后送区县民政局审批;入院治疗后完善审批手续,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住院救助。

  内容拓展:

  临时救助分三类

  1.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 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3.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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