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新政策

时间:2020-08-25 18:06:05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医保新政策2017

  2017年上海医保新政策出台了,以下是上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7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欢迎阅览!

上海医保新政策2017

  

  上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17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7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7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75

35-44

350

45岁以上

525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400

75岁以上

1575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17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参保对象

门急诊

自负段标准

(元)

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元)

在职职工

1500

1500

460000

退休

人员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460000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700

1200

460000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17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17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17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日期

暂停联网时段

3月30日(星期四)

0∶00-6∶00

3月31日(星期五)

0∶00-6∶00

20∶30-24∶00

4月1日(星期六)

0∶00-7∶00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2017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16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17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上海市如何办理、使用《医保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保卡》。对于不属于《社保卡》发放范围,或属于发放范围但因故暂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一、《医保卡》办理方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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