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12 08:14:5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登记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

  四、就医管理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一所,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本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五、零星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就医凭证报损、报失期间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

  (一)参保人员暂不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按比例分类支付的规定。

  (二)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医改〔2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医保部门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四)全日制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废止。

  延伸阅读:

  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范围

  市民可带着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发票,来到本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委托报销手续。

  1、在外省市临时逗留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至上海医保中心申请审核报销,但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没有退休的人,异地就医的,必须是急诊才能报销。退休了的人,异地就医,必须在就医前在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的申请才能就医。具体报销比例可致电上海医保咨询电话021-962218问询。

  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材料

  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上海、镇江长期定居在对方地区的参保人员,应当首先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包括此前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再到居住地指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委托报销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凭本人的社保卡和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到居住地指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在外省市发生急诊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医保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原始收据、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的明细清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但在外省市发生的门诊和门诊住院或专程至外省市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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