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个人医保新政策
重庆个人医保新政策已于2017年1月实施,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为适应该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重庆市调整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重庆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渝府发〔2009〕29号文其余政策不变。
据了解,该通知是基于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该办法切实解决了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延伸阅读:重庆医保支付标准新政策
尽管国家层面的医保支付标准文件迟迟未出台,但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抢跑”。
近日,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医院药品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事实上,这一思路在国家层面正在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记者此前就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透露,截至2014年底,全国8677所政府办的公立医院长期负债合计2333亿元。
分析认为,今后医院集中采购时对于药价也将更加敏感,一旦高价药纳入过多,医院要想消化此前累计的债务将更有难度。
药价若超标医院买单
在医改上敢于先行先试的重庆,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12月25日,重庆市政府官网挂出《通知》称,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以提高医院的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这是重庆自今年6月1日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以来,对医院药品采购价高于医保支付的差价部分,首次完全明确由医院承担。
今年3月,重庆市出台《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通过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方式,来促使医院、药店与药商议价,降低药品价格,媒体将其形容为“鼓励医院与药商砍价”。在这一文件中,重庆市政府明确了医院采购药品低于医保支付部分,可奖励给医院,而对于高出医保支付的情况,则并未提及。
记者近日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正在抓紧制定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有雏形,其总体要求之一就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
在支付标准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权。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但是,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人员,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
重庆卫计委医政处人士表示,出台上述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医院与药厂议价,降低药品销售价格,最终让老百姓(71.53 -1.23%,买入)得到实惠。
卓创资讯医药分析师赵镇表示,在医保资金趋紧和看病贵的民生压力下,降药价是医改的主体思路,由医院作为议价主体、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这一具体措施,今后可能还会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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