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时间:2022-12-13 06:03:35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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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有何标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长沙县社会保障“一卡通”发行暨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缴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目前,长沙县已全面铺开社保卡的发行工作,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将发放70万张。社保卡发行后,各合作银行将在所有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专柜,为持卡人提供挂失、换(补)卡等全方位服务;各定点医院在办理入院登记等服务时,对持卡的患者,不得要求提供身份证;同时其他职能部门在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方面,可利用社保卡进行身份验证、信息核查和待遇发放,真正实现“一卡在手,生活无忧”。

  长沙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县惠民补贴15元,实际缴费105元/人·年。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三无”人员、城乡低保人员、优抚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全额代缴。10月1日—12月31日为集中收缴时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将完成收缴工作,并于2016年1月1日至10日将个缴基金汇入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2016年度居民个缴基金预计将达到7400多万元,个缴基金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委常委、副县长杨莉指出,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方法,确保年底前完成70万张社保卡的发放任务;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收缴工作目标任务是参保率100%,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把握好“按时完成”和“质量保证”两个要求,稳妥有序地开展收缴工作。

  延伸阅读

  杭州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问答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我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非我区户籍,在我区中小学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我区、主城区、萧山区、富阳区(以下简称四地)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我区居住,其父母一方目前参加我区职工医保且四地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助700元。

  哪些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可享受减免?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农户证》的人员,《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非农残疾少年儿童(0-16周岁)、60周岁以上残疾人、非从业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补贴。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独生子女(至独生子女23周岁止)给予50%补贴。

  参保缴费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户口(或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2、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市民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免缴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4、非我区户籍和18周岁以上我区户籍的中小学生,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需提供学校的学籍证明。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指定的经办地点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社会保障卡中原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中原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如何就诊?

  参保人员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持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和证历本),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刷卡结算(报销)。非急诊原因,未持就医凭证导致未刷卡结算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予结算医疗费。

  参保人员门诊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先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以下简称门诊起付标准)1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镇、街道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报销5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5%;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其中,18周岁以下少儿及18周岁以上仍在我区中小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其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上述报销比例各增加5%。

  参保人员住院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含规定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8万元。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70%(其中,区外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75%(其中区外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报销比例为80%。

  4、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基金按照70%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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