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了,据悉,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我县出台了《海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海政发〔2016〕5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是详细介绍!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文件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我县出台了《海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海政发〔2016〕5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住院起付线标准。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一档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0元至2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0%、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75%;2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90%、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5%。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下降两个百分点、五个百分点。二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照一档成年人报销标准的75%报支,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下降十个百分点、二十个百分点。(详见文件)
2、大病起付线标准。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线以上(不含)、0至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至此,我县实现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并轨,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
海安医保中心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