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时间:2020-09-28 19:28:3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阳泉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阳泉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阳泉市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障网络管理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的条件及资料要求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料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设置规划。

  2、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能够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所售药品实行内部计算机管理,能够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

  5、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读卡器等专用设备。

  6、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在市主城区的,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区)主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低于60平方米。

  7、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药店,至少有2名以上持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资格,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培训合格、体检合格。

  8、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人员的培训资料和《健康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地理位置图和营业面积平面图。

  8、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9、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印鉴留样;税控发票留样。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料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能够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了医疗费用清单制。

  3、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所售药品实行内部计算机管理,能够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5、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6、从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行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一级以下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执业证书技术职务复印件。

  6、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地理位置图和医疗机构平面布局图。

  10、收费许可证或价费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印鉴留样;门诊、住院票据留样。

  二、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流程

  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完成,签订工作原则上采取及时受理、相对集中签订的方式,每半年签订一次。按照材料受理、实地验收、签订协议、社会公布4个步骤进行。

  (一)材料受理。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医药机构提交的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申请和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提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验收。

  (二)实地验收。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劳动保障网络管理中心、各县(区)经办机构、中心相关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实地验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逐项复审,复审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三)签订协议。市劳动保障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验收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进行网络操作培训并安装“阳泉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出具符合开通系统要求的“阳泉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安装申报表”。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与验收符合要求并安装结算系统的医药机构签订本年度《阳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从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开通“阳泉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运行。

  (四)社会公布。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签订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医保中心微信平台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试运行,各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待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加强配合,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依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附件:1、两定机构申报资料明细清单;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备注:附件1、2、3可在“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下载。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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