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时间:2022-10-21 11:48:4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苏州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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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苏州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该办法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保费单位缴费比例、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目前,全市各统筹区均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至去年末,全市社会基本医保参保人数891.22万,其中职工医保611.72万人,城乡居民医保279.50万人,覆盖率在99%以上。

  新修订的医保管理办法将为广大市民带来更多实惠。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将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其中,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计入。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近年来,苏州市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全面并轨。苏州市率先将在城乡各类企业务工的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率先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和医保制度,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医保与职工基本养老、医保转接制度。2012年,苏州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并轨。至“十二五”末,全市共发放社会保障卡951.6万张。苏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待遇人数为711.9万人、医疗保险891.22万人、失业保险354万人、工伤保险422.6万人、生育保险430.6万人,比“十一五”末分别增长17.19%、14.59%、33.05%、22.25%、27.89%。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连年保持在99%以上。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年均增长10%左右,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保养金也逐年增长。目前,市区月均企业退休养老金、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保养金均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约91%和78%,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负担率目前已下降至约22%,相当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高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全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十一五”末的585元/月提高到现在的.1053元/月,最高标准按1820元/月执行。全市119万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81.47万老年居民100%纳入社会化管理,共享均等化公共服务。

  苏州市还不断推动社保硬件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及体系搭建,着力构建“一站”办理新机制,完善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并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同时,为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监管,苏州市研发上线医疗保险实时智能监管系统,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式、公平性”的苏州医保监管模式。构建“千床”医养新天堂,为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积极扶持以失能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医保定点护理院发展。目前,苏州市拥有定点护理院20家、床位数3770张,定点护理院数量及规模均居于全国地级市前列。

  “十三五”时期,苏州市将围绕建设公平、全民、多层、均等、安全“五个社保”目标,探索争创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主要任务的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先行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转移衔接更加顺畅、保障层次更加多元、覆盖人群更加广泛、体制机制更加科学、管理服务更加高效、长期发展更加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

  【数据链接】

  按照目标,“十三五”时期,苏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均巩固在99%以上,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标准稳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显着增强。

  到2020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90%和75%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政府补助标准达到筹资水平的80%以上。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覆盖率保持100%。

  缴费标准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苏医保待医〔2021〕14号文件规定,2022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为850元/年

  学生(少儿)个人缴费金额为270元/年;

  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为160元/年;

  非就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460元/年(失业人员和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的老年居民不享受财政补助,个人缴费金额为1310元/年)。

  根据苏府规字〔2017〕6号、苏医保待医〔2020〕3号文件规定,以下救助对象参保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学生和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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