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实施医疗保险新规

时间:2022-06-23 16:13:3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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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咸阳实施医疗保险新规

  咸阳医保新规将施行 自行就诊支付比例降低20%

  2016年1月1日起,咸阳城镇职工、居民分级诊疗制度将正式实施,对全市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实施范围、原则、对象、转诊程序等作出规定。未经转诊自行在二、三级医院就诊的,支付比例在相应级别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医保患者就医应先到基层首诊

  在咸阳统筹区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时,应先到基层首诊。结合咸阳市实际,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无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均可视为基层首诊。

  双向转诊就是在统筹区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互相转院诊治的过程。对转往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原办法执行。

  咸阳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所谓分级诊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各有所长,逐步实现专业化。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格局。

  病情特殊者经审查可越级转诊

  “基层首诊与双向转诊应遵循自愿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应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实施就诊和转诊。对患者因患常见病、多发病及一般性急诊,参保患者首诊住院一般应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一般应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三级的顺序进行逐级技术转诊。确因病情特殊者,经审签,可越级转诊,不得因转诊程序而延误病情。

  参保职工、居民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或其他原因所限,需要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凭上转诊单收治。值得一提的是,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转诊单。

  5种情况应及时下转至下级机构

  参保职工、居民在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后,有特殊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包括,急诊入院的各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诊断已经明确,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

  各类经手术治疗后病情已经稳定,仅需医学康复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晚期,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疗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自愿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的。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需提供前期诊断治疗相关信息,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回转患者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意见。

  自行就诊的支付比例降低20%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的参保人员,采取鼓励性政策。符合转诊规范要求的上转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

  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人员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对于不按分级诊疗要求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约束性政策。未经转诊自行在二、三级医院就诊的,支付比例在相应级别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对不符合分级诊疗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9种情况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有特殊情况的参保患者,可选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包括:

  1.孕产妇、5周岁以下婴幼儿、65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者。

  2.病情紧急、危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入院治疗的(抢救、急诊危重患者由就诊医院出据急诊证明)。

  3.手术病人复诊、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条件的。

  4.参保职工退休、退养后安置在咸阳辖区之外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5.常驻外地(外地施工、驻外办事机构、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证明)。

  6.因公差、公休、探亲等在职职工(由单位出具证明)。

  7.大、中专、技校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8.办理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

  9.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按病种支付疾病、单病种支付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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